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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会论文专场综述:政治经济学(2)

文/高梦泉

本次年会的政治经济学(2)的专场讨论会于2014年12月13日下午15:30-17:00在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举行。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许建明担任此讨论会的主持人。两位评论人分别是来自中山大学的张浩和厦门大学的许建明。


 

首先报告的是来自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许建明,他报告的文章是与厦门大学宏观经济研究中心的李文博教授和福建农林大学经济学院的邓衡山合著的《作为社会契约的合作社:应用Ramsay模型理解合作社原则》。文章按照罗尔斯的思路,给出了一个关于合作社的新理论框架,强调了合作社的社会契约性质;以Ramsay 模型来刻画合作社的原则。文章认为,动态一般均衡框架中的Ramsay 模型给出了一个评判社会契约和社会选择的标准动态福利框架,因此,应该用动态一般均衡框架与Ramsay 模型来研究社会契约与社会选择的理论问题。合作社是作为社会契约存在的,要求的是一种人格平等的民主精神的制度性保障。而合作社的核心原则是作为社会契约的合作社在动态一般均衡的框架中稳态路径的特征。

中山大学的张浩对此做出了评论。他认为该文章构建了一个合作社的理论框架,用社会契约来分析合作社制度,强调动态均衡,逻辑清晰。但不足的是,文章第六部分的4、5部分得出的模型结论没有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模型中对家庭农场资本存量K进行求导,但Kf可能是个不可控制的量。同时预算约束应该是一个状态,而非一个均衡。

第二位报告人是来自中山大学的张浩,他报告的文章是与中山大学的李仲飞和邓柏峻合著的《利益同盟、腐败与高房价:来自中国的经验证据》。文章以地方政府和房产地产开发商之间的腐败行为以及由此结成的利益同盟为基础,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我国房价高企的原因,系统阐述了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腐败行为对于房价上涨的内在影响机理。研究表明:腐败对于房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且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作用更明显;腐败会显著增加地方政府的“政绩”和土地财政收入规模;腐败也会使得房地产开发商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增加,为其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难以从根本上实现房价调控,但可以通过反腐来瓦解利益同盟、割断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链条,从根本上抑制房价上涨;反腐败的影响效果在我国中西部地区的效果更加明显,且法治环境越健全,反腐败对于房价调控效果也越好。

福建农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许建明对此做出了评论。他认为该文章基于当下热点话题——腐败与高房价,具有现实意义。文章的主要创新在于首次从多个角度系统地研究腐败行为对于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各自收益的影响大小,分析利益同盟形成的原因。但是,他指出,从腐败到高房价的传递机理可能需要进一步的细节刻画,即对腐败如何造成房价高的因果机制的逻辑链条需要详细的挖掘。对于腐败的代理变量,采用“当年本省土地出让金/地方财政决算支出”来进行衡量腐败可能不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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