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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届中国经济学年会

第二十届中国经济学年会金融学专场(五)成功举行

       第二十届中国经济学年会金融学专场(五)于2020年12月 5日下午15:30-17:00在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319教室举行。

       第一位报告人是来自华中科技大学的王瑾,报告的文章为《缓解融资约束促进了企业创新吗——基于中国<物权法>自然实验的经验证据》。

王瑾的现场图片

       作者从企业创新行为、融资因素对企业创新的影响以及融资约束等方面介绍了研究的背景。通过构建控制企业个体和时间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和控制行业与年度效应的Tobit模型,从《物权法》出台的自然实验切入,作者研究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缓解融资约束显著促进了企业创新,改善融资环境是促进企业创新的必要条件;第二,改善融资约束对企业创新的促进作用有异质性:对有研发基础的企业增加了研发支出,而对本无研发基础的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没有明显变化;第三,融资约束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和作用机制在不同地区制度环境下存在差异:在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所处法律制度环境较差的地区改善企业融资约束对企业研发支出的促进作用相对更强。

       评论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学系副教授高明对文章未考虑企业性质对融资难易的影响这一点提出疑问,现场观众对报告缺乏绝对对照组、难以排除市场流动性宽松对企业创新行为的影响等方面提出疑问。

       第二位报告人是来自山西师范大学的田超,报告的文章为《绿色信贷会促进重污染企业技术创新吗?——基于<绿色信贷指引>的准自然实验》。

田超的现场图片

       文章介绍了绿色信贷政策为重污染企业发展提供的机遇及其给技术创新带来的新挑战。将2012年《绿色信贷政策指引》(简称《指引》)正式发布作为事件构造准自然实验,作者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2009-2017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与非重污染企业相比,《指引》显著降低了重污染企业技术创新水平,且该结论通过了稳健性检验;第二,从企业债务融资视角看绿色信贷影响重污染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路径看,《指引》对重污染企业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依赖于其对企业的长期债务融资约束,而有息债务融资和流动性债务融资对绿色信贷与重污染企业技术创新的中介效应并不明显;第三,基于企业规模和所有制类别进行的分样本回归表明,《指引》对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抑制效应更为突出;第四,从《指引》发布至2017年,除第一年外,绿色信贷对重污染企业技术创新的抑制作用均显著,表明绿色信贷政策对重污染企业的影响长期存在。

       对应的政策建议包括三点:首先,未来银行等金融机构应继续保持对于信贷门槛的控制,扩宽绿色金融覆盖面,同时创新优化绿色金融产品及其服务,以保证绿色信贷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其次,虽然绿色信贷显著降低了民营企业和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但对国有企业和小型企业的影响并不明显,为减轻或消除政策的不对称,国家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与绿色信贷政策相匹配的扶持政策,鼓励国有企业、小型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提高其研发投入,以此示范重污染企业效仿,为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助力。最后,动态政策效应结果表明,绿色信贷政策具有长期效应。然而,重污染企业却未实现绿色信贷政策的最终目的。因此,银行金融机构及相关政府部门需动态调整其对重污染企业的惩罚与激励机制的力度,引导和支持重污染企业提高环保意识,强化技术创新,同时加大对环境友好型企业的金融支持。

       现场观众对模型因变量选取、绿色信贷是否利于重污染企业融资等方面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第三位报告人是高明教授,报告的文章是《法律制度与投资者利益保护:来自环境立法的证据》。


高明的现场图片

       作者从投资者利益保护、环保立法以及立法与股价异常波动等方面介绍了研究的背景。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应用负收益偏态系数和上下波动比率,作者分析了沪深A股上市公司和中央地方环保立法的数据,并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环境规制可以约束企业行为,降低股价异常波动;第二,具体而言,企业追加环保投资,承担社会责任,并增加信息透明度,从而降低了股价崩盘风险,有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第三,环境法治体系完善可以有效缓解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具体为受环境管制影响越大的城市水体质量、空气质量的改善程度越大。

       现场观众和高明老师就中央法与地方法可能存在相同部分等方面展开讨论。

 

撰稿、摄影: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项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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