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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嫁妆何以天价?经济学分析阐释根源

彩礼和嫁妆作为一种传统民俗,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在近些年,它在我国部分地区成为了婚姻双方家庭的沉重经济负担,在一些地区,“天价彩礼”甚至让一些家庭因此背负债务,因婚致贫,产生一系列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些地方政府推出了一些规定,试图用为彩礼、婚礼费用提供“指导价”的方式达到移风易俗,减轻婚姻家庭负担的目的。

彩礼和嫁妆作为一种传统社会习俗,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在中国以外的世界,早在距今约3700多年前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二者的记载,从记录来看,巴比伦主要采用嫁妆,彩礼通常是对于嫁妆的部分归还。在古巴比伦之后,一般认为,中东犹太文明、伊斯兰文明、日耳曼文明和大多数非洲地区主要采用彩礼,而古希腊、古罗马、印度和大部分美洲地区主要采取嫁妆。

关于彩礼和嫁妆的缘起,根据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教授Siwan Anderson的研究(Anderson, 2003, 2007, 2015),有几种可能的解释:一是对于婚姻市场上优势一方的“差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二是对于女性继承权的补偿;三是类似于合同违约(离婚)情况下的保证金或者赡养费。

要讲清楚它们的作用机制,还要区分彩礼和嫁妆名义上的所有权问题:也就是说,彩礼和嫁妆在名义上,是支付给新娘或新郎的家庭的,还是支付给新娘或者新郎本人的。第一种解释不太依赖所有权,但在大多数时候可以假设彩礼和嫁妆是付给对方家人的;第二种和第三种解释则一般主要是针对彩礼或嫁妆归女方本人所有的情况。

第一种解释主要是基于诺贝尔奖得主加里•贝克尔(Becker, 1991)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框架。这个理论主要认为,男女结婚的主要动因在于利用双方在能力和资源上的互补性产生更大的收益。由于双方结婚以后在家庭内部的收益分配通常是依据习俗而定,可能偏离各自在市场上能够得到的“价格”,那么在市场上占据优势的一方就可能在婚前将这些“差价”一次性通过彩礼或嫁妆的形式收取过来。这一理论主要被用来解释的现象包括:(1)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女性对于农业生产越重要,社会越有可能采用彩礼而非嫁妆;(2)婚姻市场上男性(女性)的竞争越激烈,社会越可能采用彩礼(嫁妆)。比如,在古代社会,一夫多妻制社会比一夫一妻制社会更可能采用彩礼(因为男性对女性的竞争更激烈)。在最近几十年,研究印度婚姻市场的学者通常认为嫁妆的飙升是由于“婚姻挤压(marriage squeeze)效应”,即由于人口飞快增长,且印度的新郎年龄通常比新娘大,所以人口增长首先会导致适婚年龄女性数量增加,带来嫁妆上升。

第二种解释是一种人类学或者法学的观点,即由于在传统社会里,女性很难和男性一样继承父母的遗产,那么作为部分的补偿,父母会在女儿出嫁的时候把一部分财产以嫁妆的形式送给女儿。这一观点通常用来解释的现象是:在主要采用嫁妆的社会里,嫁妆通常与新娘父母财产成正比,在10%到30%不等;而彩礼则通常为固定金额,与新郎父母财产关系不大。

第三种解释是,当彩礼和嫁妆是离婚时可退还的时候,它可能起到保证金或者赡养金的作用。也就是说,如果新郎(新娘)知道未来离婚的时候要退还嫁妆(彩礼),那么他(她)可能在婚姻生活里有更大的激励善待对方,避免离婚。同时,很多社会都认为彩礼和嫁妆的所有权都属于新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女性在婚姻生活中承担的成本和风险的一种补偿。

虽然彩礼和嫁妆在历史上的兴起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于当今社会,它们起到的作用可能很多时候是弊大于利。事实上,在印度,嫁妆负担带来的社会问题可能比中国的彩礼问题更大。据估计,仅每年因为嫁妆不够丰厚而受虐待的新娘就有约两万五,而惨死于其中的则可能高达6000人。

要解决我国的“天价彩礼”问题,政府对彩礼数额提出的直接引导和干预当然是合理的。从法律上来说,我国婚姻法里早就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历史上,欧洲若干将嫁妆写入婚姻法定程序的地区都在嫁妆飙升时废除了对嫁妆的法律要求。20世纪以来,为应对嫁妆问题,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国甚至分别通过法案,暂时禁止嫁妆。

从政策角度,我认为政府可以做的,还包括对于婚姻中介行业和婚庆行业的进一步规制。我们可以看到,我国一些地区结婚成本的上升,很大程度是为了购买昂贵的婚俗礼物和置办复杂的仪式导致。一些婚俗甚至可能在历史上也不存在,只是相关行业为了商业利益而“发明”出来的(商家可以卖出商品,婚庆业可以通过增加仪式的复杂性增加服务项目和收费)。同时,在最近发生的天价彩礼引发的社会事件里,也可以看到背后非正规婚姻中介人的身影。如果政府可以健全这两个行业的注册和监管制度,提高收费透明度并严厉打击涉嫌买卖婚姻的黑中介,也可以更快地促进婚俗的改善。

最后,要解决天价彩礼问题,从根本上改变产生它的土壤,才是长期的根治之道。

首先,从经济学“差价”理论看,天价彩礼在我国的一个特殊背景是失衡的新生儿性别比,而要校正重男轻女思想,降低新生儿性别选择,可能是基层政府和计划生育部门应该更加关注的地方。

其次,高价彩礼可能还是男女双方婚后在家庭内部极不平等的家务育儿投入的体现。在这方面,有时高彩礼和女性婚后的不平等地位可能互为因果,反而损害了女性权益。如何提高女性就业,为女性在婚姻生活中争取平等的家庭负担也是彩礼问题重要的化解之途。

最后,从“保证金”视角看,要降低彩礼,给予女性充分的财产安全和生活保障也是很好的解决思路。假如我们的婚姻法可以像一些发达国家一样明确规定丈夫在离婚情况下支付的最低赡养费,那么彩礼有多少对于妻子的重要性就也会随之降低了。

学者名片——包特

包特,2006年获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2007年获香港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2012年获阿姆斯特丹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经济学助理教授。研究兴趣为实验经济学,行为金融,合约理论和房地产经济学。研究论文发表于Economic Journal,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等国际期刊,和《经济研究》、《世界经济》等国内期刊。曾获Emerald出版集团年度“杰出图书章节贡献奖”和钱学森城市学金奖提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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