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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孙祁祥教授关于中国保险业的最新评述

  副院长兼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孙祁祥教授近期两次在《中国证券报》上撰文,对非典保险推新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系统的论述,简介如下:

5月26日:《非典保险推新应把握三大平衡》

——兼论现代保险在市场主导型经济下的功能

作者:孙祁祥   郑伟

内容介绍:

非典时期的保险举措:

  非典时期保险公司推出的各项举措赢得了社会的普遍赞誉。推出新款保险产品满足了部分新显现的保险需求,使消费者选择范围扩大;增加原有产品价值使客户能都享受预期之外的保险产品价值,提升了保险公司在客户心目中的形象,赢得了客户的广泛欢迎;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提升了保险业整体的社会形象,树立了负责任、有爱心的行业形象,对缓解非典时期社会资金和心理压力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产品推新应把握“三个平衡”:

  新旧平衡:不能为了推介新产品而贬低原有产品或让消费者误以为原有产品不好,不对非典提供保障。此时更应注重对原有产品的宣传,尽力展现保险产品对未知风险的保障功能,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正确的信息,即保险保障是防患于未然的。

  长短平衡:不能为了推介新产品而过分强化消费者的短期保障想法,而是应该在消费者保险需求显现的时候合理引导消费者建立一种长期理性的保险保障理念,向社会公众传递一个正确的信息,即理性安排的保险计划可以为消费者提供长期合理的保险保障,使他们享受雪中送炭的温暖。

  快慢平衡:产品推新的速度要适当,如果产品推出速度过快将在是否可以退保等问题上使保险公司进入一个两难的境地。而且,如果保险公司针对突发事件的新产品推出过快,在数据匮乏的前提下,难以制定出合理的费率,很难满足保险定价所要求的“足够、合理和无不公平的歧视”的基本原则,还会使公众产生“保险产品定价随意”的感觉。

非典冲击下的保险思考:

  保险与经济安全:针对非典,我们不应只谈论如何利用财政政策来帮助恢复经济,而更应该关注保险与经济安全的重要性。非典事件的发生,强烈地折射出我国保险保障的落后。保险业做大做强,不仅是保险业本身的发展目标,更是整个国民经济安全运行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保险与储蓄投资:银行证券的主要功能是储蓄投资,而保险的基本功能是“保障”,如果保险仅仅具有储蓄或投资功能,则保险产品就异化为其他金融产品。关于保险多种功能主次关系以及保险与银行证券产品本质差异的认识对于消费者、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都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与公众信心:不仅在非典时期,而且在任何时候,保险业都应当直面自身的问题,正视公众的批评。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公众对保险的信心,保险业才能谋求长远的发展。只有构建了稳健的保险风险防范体系,才能消除公众对保险的担心,建立公众对保险的信心,才能真正发挥保险制度保障经济安全的作用。

 

7月4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即将浮出水面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模式亟待定位》

作者:孙祁祥  朱南军

内容介绍:

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明确的法律问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并不因为其出资人的关系而必然成为保险企业,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合法地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限制:我国目前不允许设立独资公司,当前只允许保险企业投资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这符合我国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在保险市场的不断放开过程中,对外资和非保险业企业的参股限制也将放松。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由法律法规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做出基本规定有利于控制投资风险,维护社会利益,应涉及到投资决策、风险控制、检查稽核和绩效评估等多个方面。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我国目前的保险资金管理市场并非充分竞争,利益分配方式有可能采取非市场化的方式进行。法律应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利益分配方式做出规定,以切实保护投保人尤其是投连险和分红险客户的利益。

保险资金管理模式的选择问题:

  保险公司管理保险资金可通过三种方式,即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资产管理公司、公司内部设立投资部门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我国目前主要是第二种形式。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取决于公司的资金规模,同一家公司也可以将几种方式组合运用,不能单一地追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模式。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问题:

  受托管理的资金范围应限于保险资金: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定位,不应从委托对象上加以限制,而应从资金性质上加以限制。在委托对象上,可将委托对象扩展为母公司和其他关联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但资金的性质应该限定于保险资金。对于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接收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工具的做法必须予以禁止。

  投资渠道应逐步开放,但不应仅仅针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降低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但是,有关投资渠道的法律法规对于不同保险资金管理模式应当是“公平”和“普适”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应享有投资渠道上的“超国民待遇”。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问题

  认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复杂监管问题,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

  重视受托方运用的资产与委托方负债匹配性的监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化和专业化经营是有限制的,其自主性和独立性是相对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运作必须服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匹配的要求。我国的保险监管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要着重考虑投资对象预计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母公司负债现金流量在方向和数量上的匹配。由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与其母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如何考察两个独立企业的经营状况,对资产负债匹配情况进行监管是一个难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过程中应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由于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有可能留下金融监管真空。可以考虑加强保监会和证监会的合作,待条件成熟后可考虑由双方共同成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协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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