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从政法,民从私契”

书刊 · 2008-09-15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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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承认私契说明中央政府对民间契约的控管是有限的

  外国学者研究中国史,由于牵涉到翻译,句句史料都必须精心推敲,故经常能够发现中国学者忽视的“盲点”与欠缺的“问题意识”。但也因为能掌握中国通代史料的学者相对少见,海外的中国史研究容易陷入两个误区:一是以“传统中国”为名,研究的史料却往往仅限于局部地域或时代;二是对中国文化缺乏深刻、全面的认识,容易从档案得出片面的结论。
  严格来说,韩森此书也有此类问题。唐朝的敦煌与吐鲁番地区呈现的土地交易情形,未必与同时代其他地区一致。
  韩森认为,唐中叶后“均田制”的瓦解,使官方的户籍名册成为具文,民间土地契约逐渐成为“所有权”凭证。虽然官方对土地的分配,由严格控制转为逐渐宽松,对民间契约的干预却是不断强化,并希望透过约束契税的征收,降低讼案发生的几率,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笔者并不是很同意韩森从政府强调征收契税的角度,来论证政府对民间契约的进一步干预,作者也没有对中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出明确划分。事实上,“官从政法,民从私契”,可以理解成私契与官契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官方承认私契,也正好说明中央政府对民间契约的控管是有限的。契税问题不能表现出中央政府对契约交易的实际关注。
  从前读学者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只觉得专制政府真正关心的经济与法律问题,不是如何“使民富足”或是实现公平正义,而是官府的税收是否足够,地方的事故是否能够得到平息。官府建立的法律与规则必须基于实际人情需要,否则,就是具文。
  然而,官府究竟该不该对民事契约实施干预呢?韩森认为,当时的立法者在官府干预契约纠纷问题上,常表现得举棋不定。但是,她并没有对内在因素作深入分析。
  笔者的看法是,当时的统治者对民间的关注,主要表现在税收与司法案件上,并且极度倚靠地方官员对民事词讼的调处。再说得现实一点,各地通行的民间土地契约,无疑是各种旧有习惯的文字演示。地广人众、民族众多的国家如果订立统一的经济交易处理模式,反而会造成非汉民族的困扰。很多时候,“大一统”只是一种想象,中央政府的专制,并不意味着对“率土之滨”就有全面有效的控制。
  中央对经济的放任与否还在其次,关键在于能不能提供一个具有高度办事能力与公信力的政府。地方掌理司法的官员要负责越来越多的案件,在面对民间的经济纠纷时不能“依法论断”,面对轻微的诉讼多数只能“酌情量理”,隐含了高度的不确定性。官吏经常被视为“逐利之夫”,即使缴纳土地交易税可藉由官府的威望给契约增添公证力,更多的百姓却乐于找中人订立契约,舍“红契”而就“白契”,透过找“中保”或是公开宣读的方式来建立“公信力”。这样的发展,无形中也给诉讼的发生增添了几率,地方官员的负荷增加,也会影响到对诉讼审理的正确与耐心。
  但是,无论如何,将“无讼”这样安守本分的政策落实在不断变迁的社会里,带来的潜藏危机是难以估算的。官方认为的“细事”,对百姓来说可能就是身家所系,尤其是对于“安土重迁”的农业民族。最初的诉讼,如果得到良好的调处,未必会像滚雪球一样扩大。韩森在书中提到了,细微的田土纠纷可能导致命案的发生,但并未能对这一点作更多深入的探讨。
  韩森也注意到唐宋民间对于司法审判公平的想象与期望,现实中遭受的不公在阴间可以得到平反。该书第二部分,则是对民间信仰“冥契”的研究。反映了世人对于阴间司法正义的期盼心理。百姓在现实社会里无法实现的正义理想,在精神世界里表露无遗。
  韩森在研究契券时发现,不论当事人识不识字,似乎民间对契约的订立都有一定了解。她还利用了朝鲜时代的汉语会话手册《老乞大》,书中有一段高丽人买马的会话,也提到了“官凭印信,私凭契约”。笔者认为,这句话在契约文书里的普遍运用,表现出民间在契约上自行发展的公信力与规则,是可以跟官府印信的公证力相比拟的。宋代以后类书的逐渐流行,以及涉及司法案件或诉讼的杂剧,说明了“大传统”下“小传统”的自立与坚实,最终这些“小传统”仍会自下而上地影响“大传统”。
  作者想阐述官方对民间契约的开放与干预,单凭解读民间契约是不够的,应该补充更多当时的官方观点与其他经济史料。韩森也忽略了中国社会内部存在的“异质”,将社会想象为高度的均一,这是外国学者的通病。
  不过,本书是1995年出版的。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的学术研究成果能放上台面的也不多,外国人在中国想搜集更多史料并非易事。相形之下,韩森的研究在当时可说是相当有创见。

《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中古契约研究》,(美)韩森著,鲁西奇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年5月第一版。参见2008年第18期《财经》杂志“本刊9月荐书”

本文作者为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编辑,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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