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卖品与搭便车

观点 · 2009-01-17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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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忽然感觉共卖品与微观经济学课本里讲的“搭便车”这个概念似乎有关联。搭便车理论首先由美国经济学家曼柯·奥尔逊于1965年发表的《集体行动的逻辑:公共利益和团体理论》(The Logic of Collective Action Public Goods and the Theory of Groups)一书中提出的。其基本含义是不付成本而坐享他人之利。

  但仔细一想,给别人搭便车的人,其行为也就是产生了上一讲所说的正的外部性。我在阳台上种花,使得周围自然环境变好,邻居也得以享受,是搭了我的便车了。

  我出钱治理河流使之变得更清洁,沿河居民也能够享受,那是沿河居民搭了我的便车了。假设今年只允许向河流排污100个单位,沿河100个居民,每人分配得1个单位的排污权,我的那一份不使用,对河流的清洁有贡献,但这贡献不只我一个人享用,而是沿河100个居民都得到享用,那是其他居民搭了我的便车。

  当出现搭便车的时候,就有可能产生共卖品。以河流为例,那100个单位的排污权如果分给了个人,我使用了,河流环境会下降一点点,我自然也受到了一点点的影响,这影响是我使用排污权的代价,亦即成本也。但如果不使用,而是自己处另想法子处理污染物,可能付出的代价更高,亦即成本更高,经济学需求定理说我必然选择成本低的路子,即使用那排污权。大部分人都这样这样的话,河流就受到严重污染了。这种情况下,把排污权分割给个人必然导致河流污染的严重后果,而作为共卖品来处理,由大家共同决定是否出售这些排污权,亦即可能成为共卖品了。

  可见,共卖品是人们共同选择的结果,也就是说,并非一种物品天生就是共卖品。搭便车到处可见,但并非每一种搭便车都会演变成为共卖品,当一种会产生搭便车行为的物品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这种物品就会演变成为共卖品。这就是二者的区别与联系了。至于演化过程中的问题,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最终达到共卖品,后面仔细想后再说。

  原文网址:http://space.efnchina.com/user1/834/105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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