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与产权问题

观点 · 2009-02-09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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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确所有制与产权的内涵可以避免产权理论的不当应用,避免产权分析滑入纯粹私有化的圈子。所有制有社会属性而产权是中性的,所有制规定了产权调整的边界,其内部调整也需要产权做出相应调整,产权作用的发挥并不受所有制限制。建立产权制度并不要求实现私有化,所有制与产权的关系是辨证统一的。

关键词:所有制 产权 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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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谈到所有制,常会将公有制与私有制联系起来,而谈到产权则在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的引导下很快会想到明晰产权、提高效率。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最早是围绕着私人产权来分析的,基本的逻辑是,自利的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导致经济效率最高,人追求自身利益的动力的保证是私人财产权利的明确,而私人财产权利的明确即明确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也即产权,从而沿着这种产权理论对明晰产权的分析思路很快会发现陷入了私有化以及私有制至上论调的圈子,进而得出公有制无效的结论。从而,讨论所有制与产权的关系变得非常重要。

一、文献综述

  对所有制与产权关系的论述起源较早,王泓远[2]从制度、阶级等八个方面比较了所有制与产权的范畴,认为经济体制改革从社会制度上需要强调所有制制度,而从企业制度上则需要强调产权制度,所有制和产权的区别只是宏微观的区别,企业制度上似乎并不需要过多讨论所有制问题,这种二元化的看法在实际运行中实际上容易将所有制问题淡化,也没有对二者的关系深入分析。张兴茂[3]讨论了马克思对所有制和产权的论述,认为马克思总是在具体的情况下论述这个问题,产权关系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二者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不断运动,应以生产力的发展为标准看待所有制及其结构,而且还分解了所有权结构,最后,马克思的产权理论并没有进一步明确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的实现形式,作者主要地从马克思本身的论述出发讨论了马克思谈到的关于产权和所有制的观点。宗寒[4~5]则认为产权不过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术语和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但进一步分析时又增加了一个生活资料所有权,即产权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且“产权,直接的含义是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但它反映和表现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生产关系”,即产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生产关系。如此推论,则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进一步则可以认为:产权=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生活资料所有权=所有制的法律表现=生产关系。一般认为所有制应包含更广的内容,而且所有制也不应仅有所有权来表现,特别是还有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来表现,这篇争论颇为激烈的文章似乎少一些逻辑。其他则有主要侧重与产权论述的文献和产权应用的文献。如苏小方等[6]重新论述了中国现代产权制度,建立了双层产权结构理论,即在政府和企业的纵向产权契约关系中,存在着一个由政府公有产权和企业私人产权共同构成的产权结构,而在企业和职工的纵向产权契约关系中,存在着一个由企业公有产权和职工私人产权共同构成的产权结构,作者认为我国的产权结构是两层都失衡的,认为中国现代产权制度建设的目标应是“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优化配置、结构均衡”的产权制度,这个目标实际上既有产权的目标也有所有制的目标,主要地是强调产权。卢现祥[7]讨论了产权失灵的问题,认为产权失灵的根源是国家干预,一些领域,从产权入手比从干预入手更能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其他文献,有将产权和所有制与农村问题结合论述的[8~11],也有与企业制度联系起来论述的[12~15],总之产权与所有制问题的论述已经十分的普遍了。

二、所有制与产权的内涵讨论

(一) 所有制

  所有制有两种含义,一层指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或者叫做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另一层则指在生产资料占有方式的基础上形成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由于马克思在这方面的论述都是非常具体[3]的,这两种意见相关的观点散见于《资本论》、《哲学的贫困》等著作中。有人称前一种含义为狭义的所有制,后一种含义为广义的所有制[19]。我们从这两种含义中发现,实际上狭义的含义不过是广义概念的外延限制条件,是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不管是否讨论广义含义,狭义内涵都是需要讨论的。而和本文相关的则主要是狭义的概念。

  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内部结构包括人们对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支配、使用等经济关系,所有是所有制关系的基础。所有制是一个制度范畴,生产资料归不同的人所有实际上表示不同的生产关系,如封建社会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归地主所有代表着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而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所有代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代表不同的生产关系进而实际上代表着不同的经济制度。所有制和所有权不同,所有权指人们占有某物并据此实现经济利益的关系,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所有制的性质和内容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和内容,进而实际上所有权是中性的,所有权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其内容是“由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①][1],因此,所有制的性质决定了所有权的性质,所有权本身是中性的,任何社会都有相应的所有权,所以我们的分析中只考虑所有制。

  所有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是不同生产关系相区别的核心,进而是不同社会制度相区别的核心,因此必然具有稳定性,任何改变所有制的行为都会导致重大的社会变革。而说所有制的稳定性是相对的,则是指所有制内部不断进行的调整。上一段分析所有制的构成,这些构成中,最早的所有制将生产资料的所有、占有、使用和支配等集中于一个主体,随着经济的发展,所有制的各种经济关系的主体开始分化,所有制的调整正是在所有主体坚持不变的情况下,调整其他经济关系。所有制的所有主体不变,保证了所有制的基本性质,而其他派生经济关系的调整正是为了适应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如我国农村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仍然归集体所有,但是通过承包,农民获得了土地在一定时间内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在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也开始流通了,这些调整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

(二)产权

  产权理论是近些年影响较大的理论之一,在企业改革、公司治理、保障国有资产以及建设健全的市场经济制度等各领域均有应用。在新制度经济学中,产权的作用和交易费用相关,科斯第二定理就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的效率产生影响”[②],也就是说交易费用大于0时,产权的初始界定将影响最终的经济效率。西方产权理论的出发点是私人产权,因此引用西方产权理论进行分析时,很快就会发现,私人产权的主体是经济人,从而能够保证经济效率,而公有产权的主体是全民、集体或者国家,这个主体似乎大而空,而且公有产权的主体涉及许多经济人,这些人为了各自的利益为过度消耗或者不充分利用或者侵占公有产权,或者存在“逃票乘车”的可能,从而使经济效率达不到最优,甚至出现“公共地悲剧”的问题,从而潜在地证明,私有产权最有效,进而证明私有制优于公有制,其中的潜在含义有待进一步分析。

  实际上,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中性的,他本身是没有社会属性的。一般认为,产权可以定义为个人或者组织拥有的一组受到法律或者习惯保护的权利,这些权利使其所有者可以通过购买、转让等方式持有或者处置某种资产,进而享有相应的收益。产权是一个法律的术语,实际上是财产权利,由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等一系列权利组成的权利束构成,其排他性和可交易性是最为重要的特征,交易者可从中获利。产权是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权利,他反映的实质是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拥有产权的主体对产权有实现利益的要求。产权存在四种不同的形式,即私有产权、共有产权、国有产权和混合产权,这四种形式基本上概括了人类社会出现的所有产权,如前所述,西方产权理论主要是以私有产权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三、所有制与产权的关系讨论

  第二节我们讨论了所有制与产权的内涵,我们看出,所有制是有社会属性的概念,而产权是没有社会属性的,我们不能简单地用产权或者产权的形式的优劣用于衡量所有制的优劣。也不能简单地强调所有制而忽略产权。产权和所有制也不是宏观和微观的关系,产权和产权的调整本身也依赖于所有制内部的调整,同时所有制内部的调整也必须要产权做出相应的调整。这里讨论二者的关系并不面面俱到,而是择其要点阐述。

(一)所有制规定了产权调整的边界

  产权的调整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产权权利束的调整,即对标的物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权利的调整。第二、产权形式的调整,即对产权四种实现形式的调整。

  所有制规定了产权权利束调整的边界。一般情况下,所有制的基础所有关系是不可调整的,以私有为主的所有制如果彻底调整为以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则生产关系也将变革,因此这是所有制对产权调整的硬性边界。因此权利束的调整基本上集中在对生产资料占有、使用、收益和支配等经济关系上的调整。在一个经济体内,所有关系本身可能也是混合的关系,这就为产权形式的调整埋下伏笔,如以公有制为主体和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的所有制中,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私有产权仍然存在,但是不能取得主体地位,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中,共有产权仍然存在,但不是主体地位。混合的所有关系必然要求混合的产权出现。而在所有制边界内进行的产权调整并不影响所有制的性质。这一方面反映了所有制的相对稳定性,也反映了产权合理调整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所有制并不妨碍产权作用的发挥

  从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中,我们隐约可以发现,私有产权最优,从而私有制最优,而实际上,产权是否有效与所有制并无多大关系。

  产权是中性的,任何所有制都有相应的产权安排,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所有制下的合理的产权安排能够实现经济效率。按照私有产权分析的逻辑,私有产权固然有效率,但这并不能证明私有制最优,而且如果逻辑前提一旦不满足,私有产权的效率就令人质疑。

  我国的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在我国特色的前提下发展起来的产权模式,有人称为小产权,因为农民并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不能转让,而只拥有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称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但是通过实践我们发现,这种产权模式实际上激发了我国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得农村经济迅速得到了发展,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又开始允许土地经营权流转,这个制度正在产生更大的效益。这个制度并没有改变土地归集体所有的所有制,而只是对产权进行了调整,我们可以发现,产权作用的发挥并没有受到所有制的限制。而如果农村实行全部的私有产权制度,其结果则是众所周知的了。

  再者,我国国企经过两权分离、承包制、股份制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等变化,部分企业仍是全民所有(共有产权),有些企业则经过改造成为混合产权的企业,这些变革并没有改变社会主义所有制,但是经过改革,国企逐渐提高了效率也是众所周知的。近年来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的进一步明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也逐渐得到控制,我们可以发现,产权发挥了相应的作用,但是并没有改变所有制。

  只要产权与所有制在所有制的边界内调整,而且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起作用就不会受到所有制的限制。

  经过上述分析我们很快发现,所有制和产权变化的结果是不同的,即:

(三)所有制与产权都受到生产力发展的制约,但是他们变革的结果却是不同的

  前面分析,所有制的内部调整要求产权做出相应的调整,所有制内部变革的结果要求相应的产权进行变革,产权的这种调整实现了所有制变革的要求,适应和促进经济的发展。然而所有制的根本调整则是生产资料归属的调整,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个问题的回答表征了不同的社会形态,因此,一旦生产资料的归属发生改变,整个社会制度和产权制度都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

  在生产力的发展处在量变的过程中时,一般要求产权制度逐渐调整,在生产力处在质变过程中时,要求所有制发生根本变革,产权制度整个体系就需要重新建立了。

(四)所有制与产权不是宏观和微观的关系,而是辩证统一的

  一部分人在不明确产权和所有制内涵的时候,采取了二分法,认为宏观上讲究所有制,微观上应讲究产权,在我国就是宏观上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微观上强调私有化,公有制为主体是大而空的,结果就剩下私有化了,这种看法是相当危险的。所有制表征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产权是这种制度的法律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有相应的产权制度,共有产权、私有产权和混合产权等产权的实现形式是不冲突的,私有产权的存在和效率并不能排除共有产权的存在和积极意义。所有制规定了产权调整的边界,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权模式,而产权是所有制在法律层面的延伸和具体化,所有制的内部和根本性的变革都需要相应产权制度的建立,而产权制度的建立也需要以所有制的内部变革为依据,二者是相辅相成,辨证统一的。

五、启示

  (一)通过阐述产权界定清晰带来的效率来证明私有制最优的逻辑不成立,产权是中性的,产权的积极意义与所有制是否根本变革没有必然联系,因此在建立我国的产权制度中,需要注意防止“归属清晰”变成归属私人清晰,最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我国产权制度的建立应在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的边界之内建立,且应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产权体系,发挥产权的积极作用,对西方产权理论的态度应是借鉴而不是照搬照用。

  (二)产权与所有制不是宏微观的关系,也不是谁强调得多一点,谁强调得少一点的关系,因此,必须同时考虑所有制和产权,单靠所有制理论指导经济运行而没有法律上具体的产权予以保障难以有效实现经济发展,而仅靠产权指导经济发展则会使得产权没有合理的发展思路,而且容易出现产权改革四处碰壁的情况,从而无法保证经济有效运行。因此,产权制度的建设要注意产权与所有制之间辨证统一的关系,建立适应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产权体系,并且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调整所有制的内部关系和产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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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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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逄锦聚.洪银兴.林岗.刘伟.政治经济学(M).第二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1] 方福前.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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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资本论》第一卷,第102页,参见参考文献[1]。

[②] 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中文1版,92页,转引自:方福前:当代西方经济学主要流派,2004版,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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