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斯惹来的祸?

观点 · 2009-11-05

作者:佚名

返回

  一个谙熟价格理论的教授总要以其高深的理论对高斯定理慷慨激昂的批评一番,我听到的理由是说中国人学习西方理论不可照搬,要有批判的吸收。说要批判吸收,取人长出,这话不假,但做起来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首先分出西方经济学家的好坏长短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了,否则每年的诺奖还有什么争议呢?

  尽管高斯本人在瑞典颁奖的演讲中说“我一身对于高深的经济理论没有什么贡献……”“我对于经济学的唯一贡献在于改变了经济分析的基础。”,但不得不承认高斯并不比其他对于经济学高深理论的贡献者差。我读书的感受,高斯的理论可以与斯密一拼,他们的经历颇有许多相似之处。斯密不用高深的理论却创建了这个西方经济学的大厦,高斯自称贡献在于基础却成为了今天大行其道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开创者;两者都信奉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斯密相信看不见得手创造经济繁荣,高斯说“在一个私有的自由经济中,资源将被运用到其产品具有最大价值的地方”;两者都生活在一个急剧变革的年代,斯密触到了工业革命,而高斯的年代正是人类社会向自由和民主过渡的非常时期——战争、集权和非理性的人们;最后,两者都重视经济制度对于经济生产和繁荣的作用。

  高斯在《社会成本问题》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等文章中对自pigou以来“受害者赔偿,对害人者作出惩罚”的经典判例做出挑战,提出的方案被其追随者和同行加以精炼,归结为我们熟知的高斯定理。高斯定理的第一定理是:只要产权清晰,交易费用为零,资源配置的最终结果与权利的初始配置无关;第二定理是第一定理的反定理:在不同的制度安排下,有不同的效率。关于高斯定理,高斯本人的说法是“‘高斯定理’这一术语并非我的首创,我也未曾对这一定理做过精确表述。该定理应归功于斯蒂格勒……我最初是在《联邦通讯委员会》一文中提出了业已被归纳为高斯定理的观点。我说:‘一个新发现的山洞是属于发现山洞的人,还是属于山洞入口处的土地所有者,还是属于山洞顶上的土地所有者,无疑取决于财产法。但是,法律只确定谁是必须与之签约才能获得山洞使用权的人。至于山洞是用于储藏银行帐册,还是作为天然气储存库,或种植蘑菇,并不取决于财产法,而取决于银行、天然气公司和蘑菇公司哪一个能够付出最高费用以获得山洞使用权’。我当时就指出,这一观点也可使用于发射无线电波(或排放烟雾)……”。

  高斯的工作,虽然存在不同的意见,但对于这理论对于经济学理论的改造时巨大而深刻的,几乎没有谁不同意吧!此定理高斯的过人之处首先表现重新界定了经济分析里的交易一次的概念,产权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前提,交易是对物权利的转移。再说,有了对财产所有者财产的清楚的权利界定并被强制实施,市场通过交易达到最高的资产评价。到底是否存在外部性和社会成本,高斯讲主要取决于交易费用的大小和分布如何。根据高斯,听任邻居效果、由私产经谈判达成自由交易、由法庭裁决或由政府直接管制,都可能是有效率的;问题的关键,是真实的交易费用限制究竟是怎样的。

  高斯的工作室教给人们一个教条吗?显然不是,但事实是人们这么做了,尤其是那些高斯定理的批评者们。典型的批评,或者是谬误,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点:1)、“产权无所谓”?我始终不理解人们如何可以从高斯的论著中提炼出产权无所谓;2)、“交易费用为零”吗?交易费用为零的假定暗含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范式中,高斯作为一个批评者怎么会容许交易费用为零呢?有的时候确实读不懂那些批评文章,一面说高斯的伟大之处在于发现和交易费用,阐述了产权制度对于经济绩效的重要影响,另一面从高斯的文章里简单的挑出几句,诸如“产权不很重要”、“交易费用为零”,大加批评。假如交易费用为零,怎么与产权和自由交易放到一起?这是周其仁的对于批评的批评,一个颇有力的回应。如果交易费用为零,自由交易就很容易达成,还要产权干什么呢?显然,产权的存在正是为了规避不为零的交易费用。这正是高斯的高明之处:启发人们关注真实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关注不同的权利界定可能引起不同的交易费用。

  注:对批评的批评,并不能说明高斯的理论已经是完美无缺了,事实是还存在很大的空间。如,既然高斯的理论解释的效率最大化的问题,那为什么最大化没有诱导人们改变制度?并且,考虑到制度变迁的动态因素,高斯的理论并不尽如人意。如此等等,我会做一个文献综述。最后还应该记上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演化和变迁,问题的最早来源——分工如何突破——从无到有,显然杨小凯的分工理论并不令人满意。

  原文网址:http://space.efnchina.com/user1/3318/11563.html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