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磊孙冶方奖论文:中国金融腐败研究:从定性到定量

观点 · 2014-09-05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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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平  陆磊

金融腐败是一个常见的名词,却也是一个缺乏准确学术定义的名词。按照一般的逻辑思维,我们研究金融腐败必然先从已经发现的案件入手,分析这些案件产生的动因、作案手法,以及针对案件应该采取的措施等。但是,我们从历年案卷的分析中发现,研究金融腐败的两个基本难点:第一,什么是金融腐败,从理论到实践缺乏统一定义。从案件汇总整理情况看,大量的发案情况体现为金融机构内部人员盗窃现金、利用基建便利贪污、挪用资金炒股票等,这些情况不一定只有金融业才可能发生,在一般企业都可能存在。而我们在调研中进一步发现,金融机构利用信贷权获得种种好处与便利,在实践中却无法定性为案件,比如收受礼品、吃请等。因此,如何定义并度量金融腐败是一项高难度的工作。第二,金融腐败是一个内涵极广的概念,这是由于金融业本身的内涵极为丰富。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银行业内部又可以分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多种机构,业务的差别致使把诸多机构的非规范行为纳入一个统一框架进行研究几乎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工作。

学术抽象和准确定义成为我们研究的基本立足点,由此形成本文分析的基本脉络:首先是从狭义腐败到广义腐败的基本定义。根据狭义腐败线索,腐败一般被认为是政府官员的行为特征,滥用公共权力和公共资产为个人谋私利的行为才是腐败。从广义腐败角度出发,一切利用某种垄断权(包括行政权与资源配置权)所进行的不按交易规则或行政权力规则办事,为自身谋取私利的行为都是腐败。由此,无论是金融监管腐败还是金融机构的涉及私利的违规行为都可以纳入分析框架。同时,这一广义定义也剔除了与“金融”无关的腐败、贪污或犯罪行为,只有涉及资金交易或金融行政权力的腐败行为才是本文分析的对象。

广义腐败定义把金融机构的非规范金融交易确定为分析对象,但是我们对金融监管腐败的分析依然是一项技术性挑战,原因在于证券监管与银行监管存在共同点与差异。在共同点上,它们都涉及机构审批、任职资格、现场与非现场检查等一般监管手段;在不同点上,银行监管只涉及存款类金融机构,一般不涉及市场交易管理,而证券监管则直接监管交易市场行为和企业的发行行为,对市场的监控更加直接。因此,在监管行为分析中必须研究其一般特点与部门特征。

关于金融腐败对经济的影响,一般文献都从增长效应和福利效应角度出发给予理论或实证研究,比如腐败提高或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或阻碍了经济增长,增进或减少了社会福利等。但是,以往许多文献的通病在于要么是理论模型分析,要么是说不清相互关系的回归。而我们对金融腐败的经济效应研究就显得比较直观:金融决定了社会稀缺资源—资金的配置,因而它受到经济增长、储蓄水平的影响。经济增长越快,资金需求量越大,故利用资金配置权的寻租可能性越高;但是,经济增长带来了居民收入的上升,因此其储蓄水平提高,资金稀缺性下降,寻租的可能性也受到限制。因此,我们直观地认为腐败与经济增长和储蓄之间存在二次曲线关系,换句话说,腐败存在顶点—随着经济增长和储蓄上升而上升,到了顶点后下降。而金融腐败影响经济增长不是直接的,它不能直接决定人均GDP水平(一般文献都直接回归,存在解释上的困难);而我们认为金融腐败影响了资本形成,阻断了储蓄与投资,通过提高融资成本制造了资金稀缺,同时造就了高风险融资者(所谓逆向选择)。

研究金融腐败就不能不研究金融反腐败机制设计。一般文献研究反腐败主要利用微观机制设计(Laffont和Tirole, 1993)理论研究如何抑制经济主体与生俱来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在实践中体现为加强监控、加大惩罚力度或高薪养廉等。本文在这一部分继承了一般的机制设计思路,但是针对金融腐败的特殊性和我国国情提出了若干可操作的设计思想—深化举报制度(允许风闻言事);建立垂直管理、独立的金融纪检机构(目前从属于同级党委);建立反腐败保险个人账户。但是,本文依然不满足于单纯的微观机制设计,提出了金融反腐败的宏观战略。金融业不同于单纯的行政部门,其资源配置权力至少部分地应该随着改革而下放到市场中去。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体制,引进了市场交易,但是也造就了“中间过程利益集团”—他们不喜欢传统计划体制,因为计划体制不能赋予他们寻租的机会;他们也不喜欢真正的市场体制,因为市场体制剥夺了他们寻租赖以存在的权力;同时他们还不喜欢透明度,因为在光天化日之下,腐败很难进行。因此,他们喜欢中间状态,喜欢长时间的转轨,喜欢所谓“中国特色”,喜欢用神秘的国家金融“机密”剥夺存款人与纳税人的知情权,掩盖自己的私人利益。我们的研究发现,中间过程利益集团是不可能有积极性改革自己的权力的,必须通过外部强力推动,坚定不移地下放权力,坚定不移地推行透明度建设才是金融反腐败的根本举措。

对国际组织而言,定量衡量各国腐败程度和反腐败效果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不乏成功经验与值得汲取的教训;定量研究中国金融腐败与反腐败则是一项创举。我们通过对全国29个城市3 561份问卷的详细分析,计算了中国金融腐败指数、金融腐败认知与反腐败信心指数、银行腐败指数与证券腐败指数。从统计学意义上说,我们的指数必然存在样本数量、问卷设计、采样对象和数据汇总上的技术问题。但是这是非官方统计的一次有益尝试,我们希望该指数能够持续地编制下去,甚至推广到工商、税务、海关等公众比较关注的部门。相信通过不断探索,指数编制将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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