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姆塞茨批评科斯定律
观点 · 2008-12-01 00:00
返回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在13和14日回到他的母校西北大学,在法学院参加会议,并在晚餐上作主题发言。发言是细心准备的。开始是开玩笑和搞气氛,转入正题后德姆塞茨说: 最早是庇古(A. C. Pigou)说,两条公路,一条是窄的近路,...
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在13和14日回到他的母校西北大学,在法学院参加会议,并在晚餐上作主题发言。发言是细心准备的。开始是开玩笑和搞气氛,转入正题后德姆塞茨说:
最早是庇古(A. C. Pigou)说,两条公路,一条是窄的近路,一条是宽的远路,在自由进出的情况下,第一条路会过份拥挤,所以分流安排不是最优的。然后是奈特(Frank Knight)。奈特在1924年的 Some Fallacies in the Interpretation of Social Cost 里作回应。奈特说如果那两条路是有主的,庇古所说的情况就不会发生。然后到了科斯(Ronald Coase)。科斯写了FCC(联邦贸易委员会)那篇文章,说无线电频谱如果有主的话,也不会发生拥挤的现象。科斯文章完全是奈特文章的另一个应用例子而已。
接下来是芝加哥大学的经济学家不赞同科斯,请科斯到戴维德(A. Director)家,一个晚上把十几个经济学家说服了的故事。然后,科斯从英国陆续给戴维德寄了好几章新的论说,就成了他的看上去并不连贯的“社会成本问题”的文章。在这篇文章里,科斯完全离开了原来奈特的方向。
那就是,科斯引入了“交易费用(transaction cost)”的概念。他说在没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资源会用在最有价值的用途上;但在有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如果两方就产权发生了纠纷,到法院那里拿到判决,而法官没有把资源正确地判给用途价值较高的一方,那么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双方就可能不能通过协商,扭转法官的判决,把资源转向价值较高的用途,而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败。问题就是,人们从科斯这篇文章开始,就认为交易费用是市场失败和外部效用的根源。我要强调的是,那错误的判决明明是法官的错误判决,怎么会是市场的失败?如果政府做错了什么,是不是也叫做市场失败?法官判错了就错了,而如果交易费用太高不能扭转,那就不扭转好了。有人说无法建立市场,是市场失败。但如果成本太高,那不建立市场才是有效的。我要强调的是,交易费用不是导致所谓外部效用的根源。如果他跟我商量过再写这篇文章,他就不会这么写了……
德姆塞茨所指的,是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中的这段话,正是这段话使得人们普遍地误以为交易费用的存在说明了市场有时是低效的:
In these conditions [of positive transaction] the initial delimitation of legal rights does have an effect on the efficiency with which the economic system operates. One arrangement of rights may bring about a greater value of production than any other. But unless this is the arrangement of rights established by the legal system, the costs of reaching the same result by altering and combining rights through the market may be so great that this optimal arrangement of rights, and the greater value of production which it would bring, may never be achieved.
在这种 [交易费用为正的——德姆塞茨注] 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一种权利的调整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产值。但除非这是法律制度确认的权利的调整,否则通过转移和合并权利达到同样后果的市场费用如此之高,以致于最佳的权利配置以及由此带来的更高的产值也许永远也不会实现。
德姆塞茨整个演讲来自其新书 From Economic Man to Economic System 中的两篇文章。整部新书是他对产权和交易费用等问题深思熟虑后的全新之作,其中内容印证了我早前的衡量——阿尔钦与德姆塞茨对企业本质的解释比科斯的“更胜一筹(薛兆丰《商业无边界》第42-44页)”。这其实在他们1972年那篇文章里就已经写出来了,但德姆塞茨在这本新书里说得更上一个层面。
科斯问为什么有企业,他自己的答案是当市场的交易费用大于企业内部的交易费用时,就会有企业。这样的答案差不多等于没答。我曾经问过“吃荔枝为什么会上火?”我的一位朋友自以为找到答案地回答:“可能是因为荔枝里面含有某种物质使人产生各种上火的症状。”——那几乎是肯定对的,但我还是不知道为什么吃荔枝会上火。
阿尔钦和德姆塞茨在1972年文章里是这样写的:
要进一步完善 [科斯的]理论,就必须知道企业究竟是指什么,并解释在什么情况下,“管理”资源的成本,比通过市场交易来分配资源的成本较低。……对结队生产的考虑,计量产出带来的困难,还有偷懒的问题,都是我们对问题的解释中的要素,但就我们所知道,科斯的理论都没有包含这些要素。科斯的理论发展到目前的阶段为止,也只是提出说需要因地制宜地签订合约,此外就似乎别无它物了——它既没有谈及剩余索取权的状态,也没有对雇员和次级承包者的状态(以及以下列出的各种含义)作出区别。而且,雇员按长期合同受雇的情况一般都比按多次短期合同受雇的情况多的说法,也并不符合事实。
至于德姆塞茨在新书里如何写,就让我先卖个关子,让有兴趣的朋友去与德姆塞茨竞赛作独立发现吧。我自己反正是知道在先了。
第二天早上再碰上德姆塞茨,我提起科斯在其FCC和“社会成本”两篇文章都没有提起奈特。我问他,这算不算回事?德姆塞茨说:“应该不算一回事吧,科斯写文章的时候,可能很自然就有那样的想法了,而且科斯看了很多奈特的文章,深受其影响。”
我内心只好再叹一声。我自己读过并推荐学生读过奈特1924年文章,我们都觉得它与后来被称为科斯定律的内容是完全一样的。很难说其中的教训是什么,或许是文笔的问题,更重要的我想是时机的问题。在适当时候说适当的话,结果会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