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执法中的经济学问题——从一起商品房销售纠纷谈
观点 · 2008-04-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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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从一起商品房销售纠纷谈起
2003年6月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例,其大意是这样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一期楼盘时,在广告中把将要开发二期、三期、四期楼盘的空地设计成漂亮的停车场和大草坪,使得一期楼盘的销售火暴, 但一期楼盘销售完毕后,开发商就在停车场上建起一栋新的楼盘(二期工程),由于新楼盘前面仍然有两块绿油油的草地,开发商又故伎重演,继续利用这两块绿地大做广告,吸引消费者,所以,二期工程的楼盘也同样很快销售一空。当二期楼盘销售完毕后,开发商又开始在那两块绿地上开发第三、四期工程——这一回购房户忍无可忍了:一、二期楼盘的购房户阻止开发商在绿地上进行第三、四期工程的建设,其中一个一期工程楼盘的购房者A君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状告开发商欺诈,要求获得他所购房屋价值的双倍赔偿。
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楼盘进行了评估,评估的结论是:一期楼盘价格为1400元/米,而同期有同类结构但没有漂亮的停车场和大草坪的楼盘售价仅仅810元/平方米,价差590元。据此,一审法院判认为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侵害了A君的权利,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原告A君590元/平方米共计8万多元,A君对该判决不满意。
对于该判决,中央电视台请来的特邀佳宾X教授(法学专家)表示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他的观点的大意是:开发商利用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但开发商还是提供了真实的楼盘满足了购房者的居住功能,开发商只是在居住的环境方面存在欺诈,而并非整体的欺诈,所以,法院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理所当然的。他为此还举出一个例子来支持其论点:如果一个销售房屋合同中标明热水器采用海尔牌,但开发商安装的是假冒的产品,购房者怎么能据此对整个房屋要求双倍赔偿呢——显然只能对热水器的价格要求双倍赔偿。最后,他同时建议:原告A君可以在诉讼中就环境方面的欺诈提出双倍赔偿要求。
一审法院的判决以及X教授的解释是存在许多问题的。本文将通过对该判决的详细分析,阐明目前中国立法和执法上存在的一些严重问题,本文的分析以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作为工具[1]。
二、商品不能随意分割:X教授解释中的谬误
先来看一看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此条款就是有名的“双倍赔偿条款”。
我和X教授及法院的分歧首先出现在:如何理解“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这句话中“商品”的涵义。
X教授认为:即使认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广告中有欺诈行为,但也不能要求开发商以房屋价格双倍赔偿,只能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环境方面的购买价格。理由是开发商只是在环境和停车场上有欺诈行为。
按照X教授的建议,如果A君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环境方面的购买价格,可望获得16万元的赔偿,这已经比目前A君得到的赔偿的一倍了。但是,A君是请求按房屋的价格的双倍赔偿的,A君的要求远远高于X教授的16万元[2]。难怪A君不服法院的判决。
X教授的解释中比较明显的谬误是在他对商品的不适当分割上。他认为购房者所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一系列物品的组合,而且这种组合是可以分割的。为此,他举出房屋中的设施——热水器作为例子说明。
但是,X教授所举的这个例子与绿地和停车场的性质完全不同:热水器是可以单独更换或修复的,而停车场和绿地被用于开发新楼盘后不可更换或修复。因此,如果我们认同X教授的这种看法,则将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有限的惩罚性功能完全丧失,甚至会导致一系列荒谬的结果。
例如:XX教授从AA酒店买了一瓶酒,价格10元/瓶,店主声称酒是好酒。回到家,XX教授把瓶盖一打开,才发现瓶子里面装的是自来水。起诉到法院,法院请来评估师,评估出瓶子的价值是8元,自来水的价值是0.5元,于是判决如下:AA酒店声称酒是好酒,但实际瓶子里装的却是价值仅仅0.5元的自来水, AA酒店在酒的宣传上属于欺诈行为,但考虑到酒瓶确实是好酒瓶,而且瓶子中所装的自来水尚有一定的价值,酒店的欺诈行为仅仅致使XX教授共损失1.5元(10 – 8 – 0.5 = 1.5),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判决AA酒店双倍赔偿XX教授人民币3元(1.5×2)。
不知道倒霉的XX教授对法院的这个判决有何感想?
再举一例,假设B先生非名牌服装不穿,如果某服装店把价值100元的服装贴上某名牌商标后以120元的价格出售给B先生,B先生穿了两次后发现是冒牌货,那么,按照X教授的观点,应该按照(120 - 100)×2 = 40元赔偿。由于这件衣服对B先生来说根本毫无用处,又已经使用过,看来也不可能拿出去卖,只有一丢了之。这样,B先生的损失是120 – 40 = 80。如果按照我们的理解,双倍赔偿应该是120×2=240, B先生就不会出现上述的损失。我们猜想,X教授也许会指责B先生把尚可穿的衣服丢掉是极端的浪费,甚至指责B先生非名牌衣服不穿的行为?但人各有所好,此乃天经地义,如果不去惩罚欺诈者,反而指责受害者,那可真是令人费解了。
总之,如果X教授的这种看法正确,就等价于说,A君应该住在他不愿意住的房屋里,忍受没有停车场、没有绿色草坪的生活。
当然,如果X教授和一审法官也认为A君有权选择他喜欢的房屋居住的话,我们倒是可以请他们给这位可怜的A君想一想解决的办法。我猜想他们也许会说,法庭不是已经判决开发商给A君赔偿16万元了?卖掉现在的住宅,再重新购买一个有草坪和停车场的房屋不就行啦?可是,请注意,这16万元加上A君现在的住宅售价,能买到有停车场和绿地的、与原来的房子有类似结构和环境的房屋吗?如果有,则这个判决对A君来说也许还是可以接受的——如果A君对由于处理这些事情在精神上、时间上以及精力上的损失不在乎的话。事实上,赔偿款和转让住宅的收入能否购买到与原来的住宅相似的住宅,取决于许多不可预测的因素,因此,A君的状况恶化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就如前面例子中的B先生只能把衣服丢到垃圾桶一样)。换言之,A君不得不承担卖房——再买房等各个环节中的风险,而这些风险是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导致的,难道由A君来承担这些本不该存在的风险是公平吗?如果答案是不公平,A君承担的额外风险应该得到补偿吧?
如何理解《消法》四十九条的问题,最终会影响到鼓励哪一种行为、反对哪一种行为的问题,何种理解才对整个社会是最有利的,应该请立法者们认真想一想。
三、公平、效率与法律的取向:中国的法律不利于打击造假者和欺诈者
现在的许多立法者总是强调立法的公平性原则,可是,什么是公平?不同的人所下的定义是不同的。世间从来就没有公平的法律条文。例如,把《消法》的四十九条中的“一倍”改成100倍是否公平?如果以此论题进行一个辩论赛,相信大家必能体会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含义。例如,认为“不公平”的人会说,你才损失1元钱,却要人家赔偿101元,太过分吧!但是,认为“公平”的人会说,本来才2元的东西,你卖3元,不知道你究竟卖了多少?如果已经有1万个人购买你的假货,但只有我一个人起诉你,你非法获得至少10000元,现在法院罚你赔101元,真是太便宜你了。谁说的对?这种问题是绝对没有标准答案的。只能是说,看你是想保护谁的利益,你鼓励什么行为。如果你鼓励诚实信用,反对欺诈,那么,把“一倍”改成“100倍”,反之,如果想保护造假者和骗子,则按照X教授的理解来解释四十九条中的商品的含义,或者把“一倍”改成“0.1倍”或更低。
总之,世界上从来就没有什么“公平”的法律,只有鼓励什么、惩罚什么的法律。站在某个角度看某一法律条文是公平的,但站在另一个角度看则是不公平的。立法者的利益取向决定了法律的取向。法律的取向是不同利益集团斗争的结果。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中的双倍罚款条款虽然含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意义,但惩罚力度还是太弱了,还是有利于欺诈者的。至少应把现成的双倍提高到10倍以上,才有利于抑制欺诈者[3]。我以假货泛滥为例展开我的理由。
为什么假货在我国泛滥成灾?许多人都说是诚信问题。但是,诚信为何出了问题呢?经济学的解释是:不守信的风险低而收益高。我用自来水冒充矿泉水销售,每瓶2元,毛利1.8元,我知道不会有消费者去法院告我,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他起诉并且胜诉,他最多获得3.6元的赔偿,显然划不来。那么,造假者不担心工商局的人来吊销他的营业执照吗?当然担心,但工商局面临的商家千千万万,那么容易正好查到他的头上?就算真的查到了,还有别的办法摆平的,比如给来查办的人送个红包等等手段。为什么工商局的人容易被摆平?原因是受害的不是他们自己,收红包比不收红包对他更有好处——因为收红包不容易被发现,当然,如果能有别的办法让执法者不敢收红包,则欺诈者可能会少一些,但还是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还是解决不了执法者人手不够的问题,用经济学的话语来说是执法成本的约束问题)。这样一来,造假者是稳赚不亏,稳赚不亏的行业注定会越来越兴旺的。
同样的思路可以解释“假货为什么没有在美国泛滥”或者“为什么美国商人的诚信问题没有中国那么严重”等现象:原因就是美国有明显不利于不守信者的“惩罚性条款”——你销售假矿泉水,只要有一个消费者告你,你就可能倾家荡产,而那个消费者,尽管他只花2元钱买了一瓶假矿泉水,损失只是2元,但却可能获得几百万元的赔偿。显然,在这样的法律下,消费者走上法庭状告造假者的预期收益是很高的,预期收益高则积极性就高,千千万万个“王海”式的打假“英雄”就会出现,这就形成一种人人都想状告造假者的态势,显然,造假、欺诈等不守信的行为的风险是非常大的,在这样的法律下,只有穷光蛋才敢于不守信或者造假或欺诈,有钱的人是万万不敢造假售假,守信守法是有产者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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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经济学与法律的结合已经形成了一门新兴的经济学分支——经济法学。著名的经济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科斯就是该学科的主要创建者。
[2] 简单地估算,A君购买的房屋面积大约为135平方米(80000/590=135),所以,A君要求的赔偿金额可能是135×1400×2=378000元。
[3] 张惟迎教授是这一观点的代表,他运用博弈论的工具对这个问题做了很深入的研究,本文的论述仅仅是对他的观点的一个通俗化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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