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贫需有道

观点 · 2007-10-2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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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扶贫和社会扶贫,什么方法效果最差?什么方法效果最好?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是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扶贫之道,在鱼与渔之外,还有别的。授人以鱼,不一定就是社会效果最差的,授人以渔,也不一定是社会效果最好的。...

政府扶贫和社会扶贫,什么方法效果最差?什么方法效果最好?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就是要回答这个问题。其实,扶贫之道,在鱼与渔之外,还有别的。授人以鱼,不一定就是社会效果最差的,授人以渔,也不一定是社会效果最好的。

授人以鱼,目的是为了让穷人有鱼吃,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穷人马上就有鱼吃了。这种做法之不可取,在于它不能提高穷人的生产力,穷人需要不断得到救济,才能生存下去。

还有比这更糟的扶贫办法,就是不许渔翁打鱼,或者不许多打鱼,因为穷人对别人吃得起鱼、自己吃不起鱼心有不满。不许打鱼,鱼少了,甚至根本就没鱼了,大家都吃不到鱼了,社会关系紧张的一个源泉就消除了。文革时,“大革资本主义尾巴,宁长社会主义的草,不长资本主义的苗”,即属此类。

比不许打鱼稍微好点,但好不了多少的,是不许打大鱼,只许打穷人吃得起的小鱼。或者不许渔民按市场价格,要求他们必须低价销售他们的鱼,这样穷人就买得起鱼了。这些做法的问题在于,政府干预了渔民企业的自主经营决策,最终会影响生产的积极性,养鱼打鱼的积极性降低了,最后市场上的鱼少了。因此,政府规定只许打什么鱼,怎样打鱼,按什么价钱卖鱼,后果和直接限制打鱼的数量,相差无几。

假设政府为了授穷人以鱼,先通过财政支出买鱼,再把鱼分配赠与穷人,这种做法,只是调整了一下社会上谁有鱼吃,谁没有鱼吃,却不会破坏社会生产力,减少鱼的供应总量,因此,“授人以鱼”虽不是最理想的扶贫之道,却优于政府以扶贫为由,限制企业的产量、品种和价格,直接干预渔翁的生产经营决策。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政府把本来要用于为穷人买鱼的钱,直接发给穷人,由穷人自己去买鱼。直接发钱扶贫的好处,是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需要,灵活掌握这笔钱的开支和使用,使同一笔钱更好地用在刀刃上,产生更大的效益。坏处是,“给钱”不如“给物”那么能有效地保证特定扶贫目标的实现。

我们再来看看“授人以渔”。

从狭义上来理解,“授人以渔”,即将某种特定的工具和技能授予穷人,比如渔具和打鱼的技巧。这样做的好处,是穷人可以自己去打鱼了,无需再依赖社会赠鱼而生活。但因穷人得到的是渔,便只能靠打鱼过活。如果打鱼收益不好,穷人还得继续过穷日子。

其实,穷人有了渔之后,日子仍然不宽裕是非常可能的,因为在已有渔民的基础上,现在又多出了一批渔民,供给增加了,竞争加剧了,鱼价就得下降,渔民打鱼获得的收入因而会越来越少。还有一种可能,这么多人都得靠打鱼过日子,打鱼的人太多了,生态被破坏了,打鱼越来越难,打鱼的成本越来越高,结果还是渔民的实惠越来越少。在这种情况下,穷人继续穷,是因为他们不得不在低层次上通过过度开发和使用有限的资源,互相激烈竞争。

假若打鱼还只能过穷日子,扶贫的下一步,就是政府尽力维持鱼价,不使之过低,或想办法降低渔具和其它资源的价格,使渔民打鱼的成本下降。换言之,“授人以渔”的扶贫办法,很可能要求不断有新政策出台,干预产品和要素市场的价格,久而久之,整个经济中的市场和价格机制会越来越受到压制。走到极端,这就是计划经济了。若前景如此,“授人以渔”倒不如“授人以鱼”了,道理和前面一样,“授人以鱼”基本上只改变了分配关系,而“授人以渔”的后续政策,则可能改变与鱼有关的产业链中的要素配置和生产关系。

其实,要使穷人无需他人馈赠便能长期有鱼吃,何必一定要去打鱼?只要穷人能挣钱,所有的问题就都解决了。因此,广义的“授人以渔”,应是提高穷人赚钱的能力,使穷人在劳动力市场上做到进退自如,游刃有余。广义的 “渔”,应该理解为游刃有余的“余”,即劳动者的能力和机会有余,这二者有余,事情就好办了。

笔者认为,劳动者的能力与机会之“余”来自三个途径:

一是教育与培训,使劳动者掌握适应劳动力市场需要的知识、技能和信息。国家增加这方面的投入,不仅可以提高劳动力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提高穷人挣钱的能力,也可以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可靠的人力资源基础。这是一举两得的好事情,可惜,中国在这方面的投入恰恰非常不足。

二是发展经济,增加劳动力市场的总需求。因为仅有劳动者自身有更高的素质和技能这一条是不够的。经济不发展,高素质的劳动者没有机会发挥自己的能力,只好为他人所用,发展中国家大量人才流失的问题,就是这个原因造成的。

三是通过户籍、社保、医保、教育制度的改革,消除特定群体就业的种种障碍,使机会对所有的劳动者都平等开放。这实际上就是要建立一个自由流动,高度有效的劳动力市场。这样,就没有人被制度所限制,一定只能做穷人了。在这方面,中国因为历史的和现实的制度原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综上所述,我的结论是:一、扶贫之道,最差、最不可取的,是政府通过对企业产量、品种和价格的直接干预来达到扶贫的目的。因为这样的扶贫,对生产资源的有效配置,对生产力是有破坏作用的,结果是越扶越贫,即越扶穷人越多,越扶穷人越穷;二、“授人以鱼”,只对分配产生影响,不会给生产资源的配置和生产力造成破坏,不失为满足穷人紧迫的和基本的生活需要一个有效办法。一般来说,在“授人以鱼”中,“授人以买鱼的钱”比直接“授人以鱼”要好;三、“授人以鱼”和“授人以渔”,孰优孰劣,没有定论,在遇到不能确定优劣的个案时,选择“授人以鱼”不失为一种后患较少的审慎做法;四、最好的扶贫方法,是广义的授人以“余”,即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与能力,通过发展经济,通过建立自由有效运行的劳动力市场,使劳动者的就业机会有“余”,挣钱机会有“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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