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有何危害

观点 · 2007-07-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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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遗憾的是,历史上几乎所有关于“合并”或“集中”的反垄断案例和争议,都绕开了“在允许价格歧视的前提下,垄断是否还会导致社会净损失”这一核心问题 企业合并有何危害?读过一点经济学的人,似乎都可以自信地提供答案:...

令人遗憾的是,历史上几乎所有关于“合并”或“集中”的反垄断案例和争议,都绕开了“在允许价格歧视的前提下,垄断是否还会导致社会净损失”这一核心问题

企业合并有何危害?读过一点经济学的人,似乎都可以自信地提供答案:“企业合并会立即减少行业内的企业数目,从而提高合并后的企业的市场份额。当一个企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时,它就会形成垄断,而且可能滥用其市场地位。”

我接着问:垄断企业如何滥用市场地位?经济学人会答:“垄断必然导致价格的提高和产量的减少。”我再问:“为什么是必然?”他们会答:“垄断之下,需求缺乏弹性,垄断者可以通过提价和减产来增加利润。如果这样,垄断者就不仅侵吞了消费者更大的利益,还空置了部分生产能力,造成社会资源的净损失(deadweightloss),故垄断必然导致经济低效。”

我追问:“既然需求缺乏弹性,而提价又可以增加利润,那垄断者是否会提完又提、提之不尽?”答:“不会。价格提得过高,销量就会太低,利润反而会减少。垄断者会设法把价格定在一个点,即再高一点会减少利润、再低一点也会减少利润的点上,这样才能使垄断利润最大化。然而,简单的图线即可证明,这一点也恰恰是造成产量不足和资源空置的价位。”

朋友,假如您赞成反垄断政策,又不想停留在人云亦云的层次,而要掌握一点令人心悦诚服的硬道理,那就应该熟悉上面三段论说。那是反垄断的最强理由。是的,价格上升、产量不足和资源空置,是垄断不可饶恕的三宗罪。归根结底,反垄断法从“限制企业做大”、到“禁止企业勾结”、再到“审查企业合并”,一连串政策都是建立在上面三段论说上的。

然而,我的批评是:前面的推理没错,但它们建立在一个假设上,即垄断企业对其产品只收取划一的单价!假如垄断企业只能以划一的单价出售商品,那垄断企业确实会减少产量、提高价格和空置资源。问题是,这个假设符合现实吗?

垄断者只收划一单价的假设,纯粹就是假设。现实中,卖家都是设法针对不同的顾客,以不同价格出售其商品的。换言之,世上没有不或明或暗进行价格歧视的卖家。“多买多送”、“精装平装”、“家庭套餐”、“高峰期价格”、“会员卡”、“优惠券”、“节日特卖”等俯拾皆是的定价现象,全都包含了价格歧视的成分。一旦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它们就必然增产,直到所谓的社会净损失消失殆尽为止,那么所谓“垄断三宗罪”的推演就不攻自破。

一条食街,假如允许十家不同风味和档次的餐馆互相竞争可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食街归一人拥有,他也会仿效十个竞争者作 “多元化经营”;反过来,假如这条食街只开一家餐馆才能赚取最大利润,那么即使这条街为十人分别拥有,他们最终也会合为一家作“规模经营”。要赚取一条食街的最大利润,或许要通过“多家小店竞争”,或许要通过 “一家大店独营”,两种选择的优劣因时而变。但无论如何,只要允许企业进行价格歧视,那么经济效益的高低,就与企业垄断与否无关,与企业数目或其集中程度无关。

令人遗憾的是,历史上几乎所有关于“合并”或“集中”的反垄断案例和争议,都绕开了“在允许价格歧视的前提下,垄断是否还会导致社会净损失”这一核心问题。相反,注意力都集中到一些不可能有答案或即使有答案也不能推断垄断对社会有害的问题上去了。这些不着边际的问题包括:

一、合并是否会掩盖或促成勾结。在司法过程中,企业之间的勾结尚且难以确证,多家企业一旦合并为一家,奸商们关起门来搞勾结岂不是更难侦察?出于这种古怪的逻辑,反垄断执行者对合并怀有敌意。这种敌意在前面已经剖析过了。

二、如何界定市场。市场的划定,直接影响对企业的市场份额的评判。要控告别人垄断,就得把市场划小;要替被告辩护,就得设法把市场划大。经济学者炮制过不少计算市场份额的公式。究竟市场如何划分?企业有没有边界?这些问题下期讨论。

三、如何判定垄断。还有一种似是而非的垄断判定法,是看一个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操纵价格来提高它的利润。如果能,就断定它具有垄断地位。问题是,我们已经指出,即使对垄断企业来说,能令其利润最大化的也只有特定的定价方案。假如这种方案已经在实施,那么变动价格就只会减少它的利润。这就意味着,尚在摸索最佳定价方案的企业,因为利润还有上升的余地,所以就有可能被判定为垄断;而已经在实施最佳定价方案的企业,由于利润已经达到最大,所以不管规模多大,都不会被判定为垄断。这种测试方法显然不可行。

四、是否出现提价和减产现象。一般认为,提价和减产是合并导致垄断的确证。目前的法庭技术,已经在利用复杂的回归分析,来比较企业合并对价格和产量的边际影响。问题是,即使合并导致了提价和减产,也仍然可能是资源被挪用到其他价值更高的用途上而导致的。我常举的例子是,假如铁路客运市场化,政府不再补贴,那么公路和航空客运会取而代之,这时铁路客运提价和减产就是好事。

五、是否应该保护本来应该失败的竞争者。这是关于“合并”的反垄断讨论中最具讽刺意味的。臭名昭著的案件,当推1962年的“布朗鞋厂公司(TheBrownShoeCase)”。美国最高法院禁止被告合并,理由不是预测合并会导致产品提价,而是预计会降价,从而伤害那些生产效率较低的工厂。

法官以典型的 “反垄断双语”写道:“谢尔曼法要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我们也不能忽视国会通过保护小企业来促进竞争的意愿。国会理解,维持分散的企业和市场,有时会导致成本和价格上升。在权衡利弊时,我们必须防止集中。我们必须重视这个决定。”没见过比这更自相矛盾的说法了——“谢尔曼法要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但我们有时必须通过保护竞争者来促进竞争!要是不让法官把想法写下来,我们往往就不知道它有多么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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