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田制思想的发展
观点 · 2005-07-2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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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wei198112:
以下内容摘自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
董仲舒
董仲舒的限田思想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
第一、他指出了土地兼并的严重后果:造成尖锐的贫富对立,威胁封建统治的巩固。
第二、他指出了土地兼并产生的根源,在于土地私有制,是由于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才导致土地兼并。
第三、 他还提出了解决土地兼并的措施,即限田主张。
“宜少(稍)近古,限民名田”作为现实的解决办法。“宜少近古”意思是合乎井田制的古意思但不恢复井田制。董仲舒没有说明井田制难于实行的原因,并没有提出限田的具体数量和办法。他的限田论,还只是一个原则的主张。没有发挥什么实际作用。
董仲舒的限田论、孟轲的井田思想,以及后来出现的均田思想是中封建时代田制思想的三个基本模式。董仲舒也是中国历史上最先提到私租问题的人。
师丹、孔光、何武
师丹、孔光、何武较为明确、集中地提出了限田方案。
具体的限田方案,主要内容有三点:
第一、私人占田的最高限额是30顷。
第二、限期三年实现上述目标,过期后国家对限额以上的土地加以没收。
第三、 限田与限奴同时并举。限奴期限也是三年,过期将额外的奴婢没收入官。
弥补了董仲舒的不足,为限田模式增添了新的内容。
西晋 占田法(限田措施)
“国王公侯,京城得有一宅之处,近郊田大国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其官品第一至于第九,各以贵贱占田。品第一者占五十顷,第二品四十五顷,第三品四十顷,第四品三十五顷,第五品三十顷,第六品二十五顷,第七品二十顷,第八品十五顷,第九品十顷。”
编户百姓的占田标准为:“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
晋颁布占田法,也有对豪强大姓无限占田略加限制、以维护国家租调基础的用意。占田法并未收到实效。
北魏 均田制
李安世提出均田 “宜更均量”指实行均田制
并不主张平均土地,而是要力求做到“力”和“业”之间的均衡,即所谓“力业相称”,使经营能力和经营规模相适应—这正是均田制的主要指导思想。
北魏均田制是利用国有土地对各种受田对象进行“受田”。受田者只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所有权。
受田、还田的办法以及负担义务的状况,都是依受田对象和土地用途而不同的。
土地分作“露田”、“桑田”、“麻田”、“宅田”四种。“露田”按本意是无树木覆盖的耕地,实际上是指专门用以种植粮食的耕地。“桑田”指用以植树的土地。不产桑地区,则受麻田。
均田制的实施办法:
一、 良丁
丁男每人受露田40亩,丁女20亩,称为“正田”。
二、 奴婢及耕牛
凡在年15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40亩,女子20亩;麻田也按良丁的标准受还。奴婢及耕牛的受田,实际上是给予奴婢和耕牛的所有者的,还田也是由所有者还田。
三、 其他受田民户
年满11岁,但不足15岁的儿童以及残疾人等缺乏劳动力或劳动力弱的人,每人受田20亩。寡妇未改嫁的,受“妇田”20亩,并给予免除赋税、徭役的优待,以鼓励其“守节”。
四、 地方官
州刺史(最高地方官)每人受“公田”15顷,郡太守每人10顷,治中、别驾等州的辅佐官员每人各8顷。县令(县级长官)及郡丞(郡佐)各6顷。
均田制以受田对象和土地为纵横坐标。把各类受田对象和各类用途的土地加以综合配置。
均田制较有现实性。限田虽然看似简单易行,实际上它企图只靠封建政权的政治、法律手段来直接限制土地兼并。在地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土地兼并的主要体现者大地主阶级是社会上的最强大势力的情况下,这种直接限制是不可能奏效的。因此,在封建时代,由国家制定限田法令的情况是有的,但收到实效的情况,尤其是在较长时期持久的收到实效的情况,却是从来没有的。
均田制自北魏孝文帝时期开始,直至唐代开元末期,各朝政权相继颁行,持续将及三百年,就是均田制具有一定现实性的历史证明。它是把政治、法律手段同一定的经济条件结合起来。
均田制所体现的经济思想:
一、 把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放在首位。
“均”在经济方面有两种含义:一是平均,另一是相称或相协调,也可说是均衡。“力业相称”,“土不旷功,民罔游力”。均田制从各个有关方面把劳动者和生产资料这两个生产要素结合起来,以有利于生产的进行和发展—这正是均田制贯穿在一切环节中的首要的经济思想。均田制在受田方面不实行井田论者所美称的“口分”或计口受田,而实行计力受田。
二、 主要以经济手段限制豪强兼并
限制豪强兼并是均田制所体现的重要经济思想之一。均田制把用于均田的土地作为国家土地,控制在国家手里。国家按受田制对各种受田对象办受田,经过受田人多年耕作成为熟地的露田、麻田,将来又按还田规定归还国家,使豪强不能侵吞。均田制不是把全部土地都用于受田,而只是限于官田;对原来私人占有的土地,是不加触动的。“宽乡”允许“借田”,而“借田”是“随力所及”,数量不加限制,这更为豪强地主侵占国有土地开了方便之门。
三、 均田与租调合一,土地制度、农业宏观管理和赋税征收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为解决土地制度,实施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宏观管理和征收赋税,确定一个一体化的解决方案。
在均田制前,封建国家实际上没有建立起过有效的农业宏观管理制度,更没建立起过同农业宏观管理相统一的田制。
四、 地租和赋税合一
五、 利用国有土地作为解决或缓和迫切经济问题的重要手段
通过受田,把国有土地分配给农民,使劳动者和土地这两个要素得以结合;又通过还田,把这部分土地始终保留在国家所有制的范围内。均田制和租调制相结合,又为国家的赋税收入提供了教为可靠的保证。
北齐 均田法
男子年18岁至65岁为丁。良人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受田与良人相同,但奴婢不能从国家受田,而是按奴婢所有者的等级规定一个限数,限外的奴婢不能受田。牛一头受田60亩,以四牛为限。又对每丁给桑田20 亩,称为永业田,不在还田之列。不宜种桑的地区给每丁麻田,数同桑田,也同桑田一样只受不还。
西魏、北周的均田办法:每丁未婚者受田100亩,已婚者受140亩。北周无奴婢、耕牛受田及输租调的规定。
隋沿袭北齐
唐 两税制取代租庸调制
自北魏实行均田与租调相配合的制度,隋租调制演变为租庸调制。
唐代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主要内容:
一、 受田还田办法
(1)受田对象
丁男及十八岁以上的中男,每人受田一顷,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口分田相当于北魏的露田,有受有还;永业田相当于北魏的桑田,有受无还。老及残疾者每人受田四十亩;寡妻妾30亩,其中当户者加给20亩。老、残、寡受田者均以20亩为永业田,余为口分田
(2)田地买卖
“凡庶人徙乡及贫无以葬者,得卖世业田;自狭乡而徙宽乡者得并卖口分田。已卖者不复授。”
二、 租庸调
唐开元二十五年颁布的均田诏,已将妇女、奴婢、耕牛受田的规定除去,只对丁男、中男授田。
均田制的完善还体现在赋役制度、户籍制度与均田制度的相吻合上。
到唐朝时,按丁输租庸调,不分已婚、未婚,租庸调与均田制更加协调。
对土地买卖限制最松的是唐朝。最严重的是朝廷对拥有土地数量最多的官吏阶层的土地买卖活动采取纵容态度。一方面减少地主阶级在受田上享受的优惠,另一方面却又从土地买卖上为地主阶级的兼并活动打开了一扇门。
土地买卖失禁,大批国有土地变为私有,致使国家无地可授,均田制遂不得不瓦解。对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土地兼并愈演愈烈,是均田制隳坏的直接原因,其隳坏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均田制本身的土地国有性质与封建社会时期生产资料总体(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性质之间的矛盾和斗争。
经过秦及两汉的不断发展完善,土地私有制在封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已基本确立。但从东汉末年至北魏初年约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中国陷入了长期的分裂割据战争,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生产力的重要构成因素—劳动力大批死于战乱,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无主荒地,封建土地私有制受到严重打击。推行均田制的根本目的在于补救土地私有制的不足。因此,可以说,均田制从一产生就注定了其必然灭亡的命运。
庶族地主招雇浮民耕种土地建立起来的经营方式已不是世族地主私有制下的人身依附制,而转化为租佃制经营方式。
安史之乱的爆发则进一步使国家的户籍管理网络破坏殆尽,编户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荡然无存。对唐前期经济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的租庸调制至中唐时已隳坏无遗。其根源就在于均田制的崩溃。
除均田制隳坏这一根本原因外,造成租庸调制灭亡的最直接原因还在于赋税制度本身。
土地制度与赋税陷入了以均田制隳坏为起点的恶性循环之中:均田制隳坏 无地农民流亡,赋税收入来源缩减 摊逃 地著之民逃亡 均田制崩溃 租庸调瓦解。安史之乱前,均田制及租庸调制已日益废坏,安史之乱则导致了它们的彻底崩溃。
杨炎 两税制
两大改革,一是把国家财赋由大盈库(皇帝内库)重新移回左藏库(国库),另一项改革就是以两税制取代租庸调。两税制包括两个税种:一为地税,二为户税。地税按纳税人拥有的田亩数征收;户税按资产多少划分户等,以货币征收。
陆贽 减租 限田
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表现在经营形式方面:过去豪强地主依靠门阀势力以“部曲”、“宾客”等形式对农民进行直接人身奴役的方式逐渐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庶族地主利用契约关系和租佃形式对农民进行地租剥削的经营方式。
他提出两条限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一是限田,二是减租。减租的主张是陆贽首先提出的。
李觏 平土论
前期他主要从分配角度看问题,这时所主张的“平土”,是主张在分配土地方面实现均平;他后来的土地思想,则主要从生产的角度来批判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企图实现劳动力与土地之间的更好的结合,以达到强本即改进农业生产状况的要求。
李觏指出增加农业生产有两种做法:一为“尽地力”,二为“广垦辟”。
李觏提出了限田方案,具体措施有三条:一是,“行抑末之术”,把过多的工商业者以及游民赶回农村,使他们从事农业生产。二是,限制地主占田,“各有顷数,不得过制”。三是,用爵位奖励开垦荒地,“有垦田及若干顷者,以次赏之”。
由于土地兼并是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因此他实际上指出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是阻碍农业生产发展的根本原因,也就是说,指出了封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发展的束缚。
宋代经济思想有一显著的特点:批判土地兼并的议论虽然多,也比较激进;但一涉及实施方案,就在这一强大保守势力的压力面前畏而却步,因而抑制土地兼并的方案就只能是软弱无力,空洞无物的。
苏询 田制论 限田
苏询认为,土地国有的井田制被地主土地私有制代替以后,既使农民陷于穷困,又使地主产生怨恨,所以必须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实现井田制的原则,使无地农民获得土地,而使地主不再占有过剩的土地。但他认为恢复井田制是不可能的。
但苏洵认为,井田的原则非常适合解决当时的土地问题。他认为井田的实质就是:所有的百姓都拥有一块土地,靠自己的劳动养活自己,并向国家纳十一之税,没有田主和佃农之间的剥削和被剥削关系。
苏洵提出了自己的限田主张:确定一个不太高的限田数量,规定以后百姓占田不得超过限额的土地,国家不予剥夺,田主可以继续保留,但他们今后不得再买进土地。
苏洵的限田方案和以往一切限田方案一样,地主阶级及其国家是不会接受的。
恢复井田制的真正实质是变封建土地私有制为封建土地国有制,而苏洵限田方案的实质则是变大土地私有制为小土地私有制,二者具有根本的区别。
朱熹 正经界
朱熹对井田的态度:
第一、他在理论上是崇敬和称颂古代井田制,认为封建井田乃“圣王之制”,“岂敢以为不然”。
第二、认为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井田制只在理论原则上具有重大意义和参考价值,而在实践上难以恢复和办到。
第三、 认为当务之急是“正经界”,朱熹认为“正经界”就是“仿井田之意”,他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谈论井田的。所谓经界是指每块田地之间,井与井之间的疆界。
朱熹的“经界论”也正是在王安石方田均税法合理椿年的经界法的基础上展开的。
首先,他进一步论述了“正经界”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第二是阐明了实行经界法的优越性。
第三是把“正经界”提高到国家治乱和社会安危的高度。第四认为正经界不是一劳永逸的事,主张:“三十年一番经界,方好。”
丘浚 限田
“终莫若听民自便之为得也。”“有赀者可以买,有势者可以占”,“有田者未必耕,而耕者未必有田。官取其什一,私取其大半”,都是合于人情宜于土俗的,从而使合理的。
提出了他本来不赞成的限田方案。他提出的限制兼并的原则是:“因其已然之俗,而立为未然之限,不追咎其既往,而惟限其将来。”其实质就是称认现状,不触犯大地主的既得利益。
他提出的土地方案是:确定一个期限,在此期限之前,不管私人占有多少土地,“虽多至百顷,官府亦不之问”。在此期限之后,以一丁占田一顷为标准,丁多田少,每丁平均不足一顷的户,还许再买,达到平均一丁一顷即止。丁田已相适应的户,即一丁平均一顷的户,则不许再买,如再买就要没收。田多丁少的户,每丁平均已超过一顷,也不许再买,如果再买,不仅没收再买部分,而且对其原有超过部分也要“并削其所有”。名曰“配丁田法”。
这个方案只是规定了无田少田户购买土地的限制,以及超过限额的户不能继续购买,其余仍是“听民自便”。
顾炎武 减租
顾炎武要求把“官租”减到低于私租。
王夫之 土地民有
王夫之认为土地私有制(他说的土地民有制)是最合理、最自然的制度,认为对这种制度,只能听其自然发展,不应以任何方式加以限制。他的土地民有论:土地自古就是民用、民有的:“人自知其甜而自收之,此自粒食以来,上通千古,下通万年。”
王夫之为了否定土地国有,甚至认为否认国家对土地的征税权,认为只能对人征税,而不能对土地征税。其实,国家征税的依据是政治统治权而不是所有权,如果凭借对土地所有权来征税,那就是国有土地的地租而不是田赋了。
当时两种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和劳动农民土地私有制。
王夫之在土地问题特别是历史上的土地问题方面,有一些深刻、独到的认识,但他坚决反对抑制土地兼并的立场,同当时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相容的。
提出“有力者治其地”,不是一个主张劳动农民土地所有制的口号,“力”显然不仅指“劳动力”,而且包括“财力”、“物力”;“治”也显然不仅指耕作,而是有着占有、控制的含义。
颜元、李塨
颜元土地思想的核心主张是 “均田”。
李塨则称均田为“第一仁政”。他们所说的均田,不是作为历史上一种特定制度的那种均田制(北魏至唐各代曾经颁行的),而是指平均土地的意思。
我们将这套措施概括为均田三部曲。所谓三部曲即“井田”、“均田”、“限田”。
其实,颜元认为,实现天地间田天地间人共享之的最理想办法是古已有之的“井田制”。若受条件限制,无法实行井田制,则退而求其次,实行均田制。
这里说的“均”已不是一般的平均之均,而是指历史上曾有的均田制。
设若井田、均田皆行不通,则取其最下策,即限田。
特殊的限田方案:限亩数,又限年限,并且是经一个很长的过渡时期来实现的。
颜元、李塨的理想是实行耕者有田。
李塨的土地思想有一个值得重视之点,即反对有田者雇用长工。
王源 有田者必自耕
“制民恒产”
王源将实现制民恒产这一目标的希望寄托于土地国有制上。
第一条计策是清理现有国有土地。第二条计策是开垦国有荒地。第三条计策是将闲置土地收归国有。第四条计策是没收贼臣豪右的土地。配合“献田”、“买田”两大措施。所谓“献田”即指由土地所有者自愿将土地献给国家。“买田”则指由国家出资收购私有土地。
“有田者”指一切有田者,官僚地主也在其内。
“有田者必自耕”从全国范围提出了消灭私人地主剥削的主张,它显然比封建时代的一切反对土地兼并思想都更为激进。
天朝田亩制度
1、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
2、土地按绝对平均主义原则分配给农户耕种。
3、农业生产的一切剩余均归国库,按平均主义原则统一分配。
4、农业生产采用以一家一户为一个单位的小生产个体经营方式,排除商品经济。
5、建立以“两”为单位的社会基层组织,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宗教活动都在“两”中进行。
孙中山 平均地权
十分明确地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土地问题,把土地问题的解决看作是同中国的发展状况、前景乃至命运均有决定意义的问题。
宣扬土地国有论
平均地权措施是通过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的办法,使土地所有制实质上由土地私有转化为土地国有,其具体做法是:在民主革命胜利后,由新建立的“民国”政权颁布法令,规定一切占有土地的人,限期向国家申报所占有的土地的面积和地价,国家即按照申报把地价确定下来,地主仍保留土地所有权,可以出卖或出租土地,但必须遵守规定。
把本由私人地主占有的地租、地价收归国有,实质上就是用资产阶级的土地国有制取代封建主义的土地私有制。
资产阶级革命的土地纲领没有明确的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内容。
孙中山土地纲领和土地理论的改进:
1、他对农民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意义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
2、对中国农村的现实土地状况有了比较切实的认识。
3、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意义有了新的认识。
4、在土地纲领方面,孙中山晚年把解决农民耕地问题纳入他修改后的土地纲领。提出“耕者有其田”的主张。不赞成没收地主土地。
“耕者”不是仅指农业劳动者,而是遍指农业生产者;他所说的”耕者有其田”,不是仅指分田给劳动农民,而是指保障所有农业生产者能得到生产所需的耕地。
革命胜利后实行土地国有,国家就可根据耕者的不同情况分别给与各自所需要和所能利用的土地。这样,有资本可以经营新式农场所需的耕地。
他在考虑土地问题时,重点却不在均,而在引进和支持农业中的先进生产方式。
解决土地问题制度模式的论战
革命派主张土地国有,保皇派则主张土地私有。
1、土地私有于法理无根据。
2、土地私有妨碍经济发展。
对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手段或措施,革命派提到了三种可能:一是没收地主土地,二是由国家收买地主土地,三是通过征收地价税和土地增价归公把地租及地价收归国有。
gaowei198112:
以上内容摘自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中国近代经济思想史》请教两个问题:
1、田制思想由限田变为均田的主要原因是不是战乱之后出现了大量的无主荒地?
2、上文中提到“均田制隳坏的根本原因在于均田制本身的土地国有性质与封建社会时期生产资料总体(包括土地在内)的私有性质之间的矛盾和斗争。”,那么土地国有与生产资料(土地)私有之间具有什么矛盾和什么形式的斗争?
3、资本主义社会的根本矛盾是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那么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究竟有什么矛盾呢?
赵昊鲁:
本人治经济史,对思想史了解不深,但是对兄台三个问题均有所思考,愿为抛砖:
第一,窃以为田制思想由限田变为均田的原因并非荒地无主,乃是封建制度(层层占有)的彻底消失,旧时代的豪门大户渐渐消亡,国家直接面对广大的小农,因此限田变为授田,与之配套的既是科举制度。人为制造了一个社会中层。了解此中奥秘的关键是中国没有完整的私有制
第二,窃以为上文中的解释未免牵强。中国按照赵俪生先生的说法私有制是始终不彻底的。应该是国有土地所有权与私人占有权之间的矛盾。国有是亚细亚社会的遗存,而私有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两者经常松松紧紧,导致中国战乱循环,兼并与均田循环。
第三,资本主义社会化生产与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术语解释就是外部性的无限大与私人占有的有限内化之间的矛盾。随着交易(康芒斯式)或生产的社会化(马克思式)的扩大,人类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无限增长,牵一发动全身,而私有制对外部性的内化边际递减。私人所能承受的成本与收益毕竟是有限的,或者趋近有限的。而个人活动的社会成本或社会收益边际递增。好比财富的效用就边际递减。私人成本(收益)无法与社会成本(收益)持平,因此私有制早晚变得不能容纳新的生产力,公有制是不可避免的。
所以要对社会主义有信心,至少研究经济史(非资本主义经济史)的人要对社会有一个冷静的认识!
xuhong:
1981兄,你还真认真哈。你的问题值得认真讨论。不过一个前提是,赵老先生他们那时的论点可能有点时代的痕迹,你是不是考虑一下?注意看看《中国经济思想通史》修订版,特别是主编在导论和结语中的新改动的内容。
赵昊鲁:
《中国经济思想通史》修订版一时无法看到,可否简单介绍下子,谢谢
林帝:
时代痕迹明显,比如“封建”的定义还停留在。
赵昊鲁:
我用这个词是因为我认同这种范式,而不是什么时代的什么什么
不知你对这个争论颇大的名称怎么定义的?
本人不才,认为所谓的封建的核心就是以国家暴力为基础的人身依附、等级制度、产权边界模糊的层层占有、以及垄断交易。现在中国经济的很多地方仍旧符合这个特征,第三世界很多国家也仍旧符合这些特征,不是吗?
我冒昧认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就是私有制、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与封建制度恰好相反。
我有一个倡议,希望大家回帖子的时候把道理讲清楚,不要跟庙前头算命的老头似的,就知道微笑摇头,看上去神秘没测,实际上呢?鬼知道你知道不知道。
治经济史的人本来就少,都不说话,或者卖大头,永无天日了
本人武汉大学商学院经济学系经济史专业
QQ:59124453
欢迎多交流
赵昊鲁:
推荐一篇文章:李根蟠先生的《中国“封建”概念的演变和“封建地主制”理论的形成》《历史研究》2004年第三期。
林帝:
近段时间主要是学诺思那样利用二手资料来研究汉唐经济史,跟当前的主流经济史范式不同,更加侧重于新制度经济学,而不将着力点用在具体概念的探讨上,顺便说说,本人比较认同加州学派赵冈的经济史研究。国内的研究范式有很大问题,现在已经不少学者开始注重新制度经济学范式了,比如郑学檬,可惜他们毕竟受制于经济学理论,所以不少观点显得对新制度经济学很外行,力有所不逮也!现在本人的构思差不多了,月底应该可以脱稿。另外,关于封建这个词,钱穆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gaowei198112:
赵师兄你好,谢谢您的解释。我对制度经济学还不了解,所以想提几个问题。
“私有制对外部性的内化边际递减”,如果考虑到交易双方产权明晰,会不会出现私有制对外部性的内在化边际不变甚至边际递增?因为科斯讨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以明确产权的办法来解决外在性问题,是能够达到社会最佳目的的。”而且科斯定理认为: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如果经济中出现了外在性,则讨价还价过程会产生一个有效的结果,而且该结果与所有权如何配置无关。
“个人活动的社会成本或社会收益边际递增”,有什么理由可以证明这个观点?问题是为什么排出了个人活动的社会成本或社会收益边际不变或递减?
“私人成本(收益)无法与社会成本(收益)持平”是建立在前两个假设的基础之上,能够成功的解释以上两个问题就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了,对吧!
gaowei198112:
xuhong师兄你好,你推荐的《中国经济思想通史》修订版是不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出版的四卷版《中国经济思想通史》?我参考的就是这套书。我没有看过老版本的《中国经济思想通史》,不知道两者的区别究竟有多大。
gaowei198112:
林帝师兄你好,没想到您对新经济史还很有研究,可不可以告诉我您通过阅读哪些著作掌握了新经济史的研究方法?我的一位师姐告诉我说新经济史的前沿要用到计量经济学和博弈论,但是我在《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 编 张宇燕等译 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年出版).这本书中关于新经济史的部分看到主要是运用和发展意识形态理论,也许她说得不对,请不吝赐教,谢谢!
林帝:
以下是引用gaowei198112在2005-7-19 0:12:00的发言:
我的一位师姐告诉我说新经济史的前沿要用到计量经济学和博弈论,但是我在《新制度经济学前沿》(约翰.N.德勒巴克、约翰.V.C.奈编张宇燕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出版).这本书中关于新经济史的部分看到主要是运用和发展意识形态理论
根据自己的经验,计量经济学用来研究晚清以前的经济史基本是白搭,因为计量经济学需要详尽严密的数据,而古代基本上没有什么政府统计数据,最多也就是一些零零散散的地区小样本,根本不能描述总体,在这种情况下硬是用计量经济学未免是为方法而方法,实不相瞒,本人对计量经济学也有一定的研究,正是对其了解,所以就知道经济史很难用到计量经济学。而诺思获诺奖的论文《西方世界的兴起》、《经济史的结构和变迁》也只是根据一些地区数据做了一些图表,但那根本就不是计量经济学,呵呵!
本人近段时间一直致力于 新制度经济学和经济史的结合,诺思的著作很不错,但是一定要真正有经济学功底,否则很容易象不少学者那样蜻蜓点水,燕书郢说之感,还没有读懂就学会批评诺思,这也就是经济史学界最大的学术浮躁,其实他们和诺思根本就不是在同一平台上对话。如果是初学新制度经济史根本没有必要先看《新制度经济学前沿》,意识形态确实是其前沿,但那是研究的高级阶段,而我们经济史的新制度经济学连初级阶段还没有进入。其实可以先看看最基本的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比如冰岛的埃格特森或者国内的卢现祥,这是最基本的。
新制度经济学主要利用产权理论、交易费用、契约理论、国家理论、制度变迁理论、集体行动的逻辑理论,本人还试图将博奕论理论结合新制度经济学理论用来研究中国经济史,真正用经济学原理来解释经济史。
gaowei198112:
林帝师兄你好,谢谢您的释疑解惑,敬佩您对新经济史的把握。
我有一点疑问,请问新经济史与新制度经济学是不是有区别?
希望能早日拜读您的著作。
林帝:
用新制度经济学来研究经济史应该就是你所说的新经济史,这方面的经典就是诺思的著作。经济史本人比较推崇加州学派的代表人物赵冈,国内的实质还是停留在阶级斗争论,一点意思都没有。用经济学去研究经济史,主要是从理性人角度,找出每个博弈方的均衡策略,新制度经济学弥补了新古典经济学零交易费用的缺陷,制度变迁理论主要是新制度能够将现有制度下的外部利润内部化,而有些看起来不合理的制度为什么可以一直存在下去,并不是简单地归咎于阶级论,很有可能是制度变迁成本和新制度执行成本远高于新制度所带来的额外收益,只有随着一些外生变量的改变,比如人口的增长,改变了劳动力和土地的相对价格,这时重新设计土地制度就变得对社会而言是有利可图的了。关于意识形态,各个朝代总会花很多人力物力进行礼教建设,而这一切跟投资于工程没有什么不同,是政府的一项投资,可以减少统治的交易费用。本人并没有准备写著作,只是准备写一篇论文而已。现在还不知道写出的论文有没有期刊可以刊登,毕竟国内还没有完全用纯正的新制度经济学写出的经济史论文。
林帝:
意识形态是新制度经济学的前沿,因为现在新制度经济学也引入定量分析了,特别是将博奕论引入,博奕论的均衡概念是纳什均衡,但是纳什均衡可能有多个,它们都是均衡点,究竟在特定的社会取哪个均衡点,这时往往就取决于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在这里起一个聚焦的作用,在进行比较制度研究的时候,往往要通过意识形态来确定唯一的均衡点。
赵昊鲁:
以下是引用gaowei198112在2005-7-18 23:42:00的发言:
赵师兄你好,谢谢您的解释。我对制度经济学还不了解,所以想提几个问题。
“私有制对外部性的内化边际递减”,如果考虑到交易双方产权明晰,会不会出现私有制对外部性的内在化边际不变甚至边际递增?因为科斯讨论的一个重要结论是:“以明确产权的办法来解决外在性问题,是能够达到社会最佳目的的。”而且科斯定理认为:在当事人的偏好(效用函数)都为准线性的条件下,如果经济中出现了外在性,则讨价还价过程会产生一个有效的结果,而且该结果与所有权如何配置无关。
“个人活动的社会成本或社会收益边际递增”,有什么理由可以证明这个观点?问题是为什么排出了个人活动的社会成本或社会收益边际不变或递减?
“私人成本(收益)无法与社会成本(收益)持平”是建立在前两个假设的基础之上,能够成功的解释以上两个问题就可以得出这个结论了,对吧!
我只是说说自己的思考啊,不成熟。
私有制并不能完全将外部性内化,也就是理想的私有很难实现。这点德姆塞茨和奥尔森都承认。经济史也可以证明这一点。所以科斯认为的产权界定清晰有一个外在条件,那就是理想的法律,来弥合交易费用。但是法律本身是国家的产物,本身也有成本和执行成本。产权边界不可能清晰。所以诺斯将国家作为外部条件,并以契约论解释国家的产生。而实际上,国家本身并非契约论可以完全解释。
在这个基础上,当技术进步到一定程度,每一次技术进步都需要巨额资本和大量公共力量参与的时候,比如太空技术,信息网络等等,而且世界分工和商品交流极其发达。旧的外部性内化的同时,新的外部性问题不断产生。公共领域不断增加(现在已经有这个趋势),公司的规模和组织形式也不断公共化,就是对新的外部性问题的调整。这时候私有制所能起到的作用就是边际递减的了。你不觉得老摩根财阀们的作用比起战前的嚣张大有降低吗?就是这个道理。而且私有财产对个人的效用本身就边际递减,比如李嘉诚看100块钱跟我们穷学生看100块钱根本两码事,这样他对资本投入的效益关心程度也递减。所以不能指望私人对大规模技术进步的推动作用。
同样是技术进步,引发世界经济的高度分工和完全融合。个人的每一个行为都是社会化的。每个人都是世界经济的一个部件。所以个人活动的社会成本和收益都是递增的。就好像城市生活远比乡村生活有更大的外部性。你闯红灯就会引起交通事故,吐痰有人罚款,而在200年前根本没什么大不了。这都是技术进步和社会化引起的。
所以,到技术进步主要出自公共领域(现在仅仅是萌芽,还不是主流),世界市场高度成熟,国家概念消失,个人高度平等和自由的时候,私有制就没什么大规模存在的必要了。当然也可以保留,但是如同沃尔玛旁边的个体户一样,没什么太大意思了。那就是社会主义。
马克思说得很好,但是得耐心等3000年左右,自然就到了。
赵昊鲁:
林同学,我有点想法啊
我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忽视了一点,那就是人和人在产权关系上本质的不平等。因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关系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人是有独立意识和算计能力的人,而不是人身依附的人;第二,有一个可以平等交易的“市场”,而不是一个愚昧闭塞充满暴力的社会。这两个条件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其实都不存在或者都非常模糊。这两个条件的产生也赖于工业化和市场经济。
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现代生产方式作为永恒的前提来推导生产关系的合理性,也就是从资本主义推导私有制。而实际上,私有制已经暗含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了。这种推导无异于从私有制推导私有制,一个循环论证。这也就是林岗先生所说的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问题 。
将暴徒绑架和抢劫都归结为契约交换是不对头的。因为人身关系本身就不平等。
而博弈论有个前提就是游戏规则,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必须找到巨灵式的国家和法律来界定一切。但是人类社会的混乱和战争是时刻存在的。新制度经济学根本无法解释这种混乱和冲突以及大规模的暴力为什么会产生。
所以我将新制度经济学定义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政治经济学。不知合适与否?
现代经济很平等,人头民主、市场经济,但是仍旧有有产和无产的不平等,在单纯凭产权就取得收益上,资本家与奴隶主毫无区别。当然这是历史的必然,但经济史学家决不可以这样糊涂。不能看出其中的不平等。
产权的不平等就是阶级,不能回避。
林帝:
以下是引用赵昊鲁在2005-7-20 11:05:00的发言:
我认为,新制度经济学忽视了一点,那就是人和人在产权关系上本质的不平等。因为新制度经济学的契约关系必须有两个前提,第一,人是有独立意识和算计能力的人,而不是人身依附的人;第二,有一个可以平等交易的“市场”,而不是一个愚昧闭塞充满暴力的社会。所以我将新制度经济学定义为: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政治经济学。不知合适与否?
根据福格尔和科思对美国奴隶制的研究,他们得出一个与以往迥异的结论:奴隶制在当时的约束条件下是有效率的。奴隶主也是理性人,他们的出发点也是成本——收益,而不是纯粹追求人身依附关系。如果发现给奴隶一定的自主权将会获得更多效益就会毫不犹豫地采用新的契约。事实上,当时的奴隶在给林肯解放时,他们并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庄园,舍不得自己的奴隶生涯,听起来似乎有的吃惊,但这就是事实。其实当时的奴隶并不是我们所想像中的奴隶概念,他们除了不能离开庄园,他们的时间都可以自由支配的,只要到时候缴足租就可以了。而我国的各个朝代,主要成分都是自耕农,跟庄园主(不喜欢“地主”这个给滥用的标签)根本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另外一部分佃户也只是跟庄园主签订的契约,也没有人身依附关系,而所谓的“人身依附关系”本身就是传说中的一种概念。
古代社会并不能用“充满愚昧闭塞的暴力社会”所概括,这样就形而上学了。其实各个朝代的各项制度有其非常合理之处,甚至有些制度设计得很巧妙,令人拍案叫绝!我们决不能低估前人的智慧!事实上,古代一种就是实行的市场经济,交易很活跃,基本做到自愿交易。根本就不是教科书上所定义的自然经济。我们看看以下的矛盾之处:一方面称地主拿了80%财富,另一方面却又说是自给自足经济,那就怪了,地主一家人能消费多少粮食啊?那多下来的粮食做什么用啊?肯定是用来在市场上进行交换,80%的财富啊,基本是用来交换,那不是以市场经济是什么啊?20%的自给自足经济构成主体了吗?
也就是说新制度经济学现代生产方式作为永恒的前提来推导生产关系的合理性,也就是从资本主义推导私有制。而实际上,私有制已经暗含在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中了。这种推导无异于从私有制推导私有制,一个循环论证。这也就是林岗先生所说的新制度经济学的逻辑问题 。
看到这段,只能说明林岗根本就没有看过诺思的原著,新制度经济学研究西方世界的兴起是从原始社会、封建社会、产业革命一步步分析下去的,而且是牢牢按照同一范式,牢牢按照产权经济学、交易费用去研究各个制度的,新制度经济学更喜欢用产权这个概念,包含非排他性的公有产权、有排他性的集团公有产权、完全具体排他性的私有产权,而每一时期采用不同的产权是根据当时现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选择,而制度设计者并不会偏好某一种产权。
而博弈论有个前提就是游戏规则,所以新制度经济学必须找到巨灵式的国家和法律来界定一切。
你这个问题说到点子上了,其实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的基本前提就是必须先建立一个国家理论,根据诺思的国家理论,既不是国家契约论的翻版,更不是阶级压迫论,而是认为国家是出售暴力和公平交换赋税权,而其对暴力和公平这些商品对不同的集团采用歧视定价,这样统治者才能获得利润最大化。统治者也是理性人,其设计制度的出发点是在当前的约束条件下使自己的租金最大化,再在这个框架下,再从制度选择集中选择一个交易费用最小的制度,而后者可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增长。所以国家的统治者一方面有自己的私人收益,另外一方面也有促进社会经济增长的责任,因为这才是他的理性选择。而这两方面是存在冲突的,只有当相对价格和选民的机会成本变化时,将会有集团扮演第一行动人的角色,导致产权制度的变迁。有时这个第一行动人就是统治者本身,这时我们称之为强制性变迁。一言以蔽之:统治者也是理性人!国家成本——收益设计制度。
另外,新制度经济学的关键词是“效率”,而不是“公平”,因为如果效率属于实证经济学范畴,而公平属于规范经济学范畴,公平不是不重要,只是它更应该在其他学科讨论,学科是有分工的,现在的经济学主要是实证经济学,关于规范经济学经济学家一般是能够不设计就是不涉及,经济学的效率用的最多的就是帕累托效率。
赵昊鲁:
林同学,我决定不和你辩论了,因为我觉得你对历史的认识简直处于愚昧的阶段。
在你看来美国南方的奴隶是一群幸福的农场工人,我真不知道我所读的书,从英文到汉语的书原来都是被人窜改了,原来竟然不知道奴隶的生活是如此自由,被火烧吊死的那些奴隶都是依据契约被吊死的。逃亡的奴隶被一些契约狗所追踪,又被契约的打手们按照劳动合同拖到地窖里淹死。哦天哪,我的历史观被颠覆了。他们为什么不愿离开?那是因为强盗没走。你也可以说,强盗拿出刀子来,你把钱包给他,这是一个自愿的过程。那随便你,你干嘛要报警呢?经济人?你自己拿出钱包来的啊?照你的逻辑,古罗马的角斗士都是契约的乙方,商纣王的人殉也是合同注明的。经济人连自己的死亡都计算进去了!太可笑的“经济人”啦。哈哈
你觉得自己完全接受经济人,但是却不愿接受最基本的有限理性,暴力不平等和集体无意识的修正。是的,杨白劳确实签过一个契约,《南京条约》也是契约,可那是什么契约呢?
我第一次从你那里知道中国古代都是自耕农。这么大的国家,除了皇帝就是自耕农?天真。历代抑制兼并的诏书,和要求平分土地的农民起义都是幻想出来的啦?在豪强面前,明天就要饿死的农民有什么平等的契约?“庄客、部曲”原来都真是客人。童仆耕作的例子比比皆是,你竟然视而不见,或许你就根本没看过。地主这个词你也不用了,哦,”庄园主“多洋气啊。问题地主这个词中国已经用了上千年,庄园主?最好跟法兰西夜莺一起用,更显得洋气十足。我决定耸耸肩。
你认为地主有80%的财富就是市场经济,那奴隶主财富更多,也是市场经济咯??那今天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倒是好解决了。啧啧。
做学问也这么愤青,真是奇怪。还要用二手资料做学问。真可怕。
做学问要进得去,出得来。一下被套上,跟痴迷那什么什么似的,凭空让人看了添堵。
我认为,窃以为啊,你根本不具备做经济史的基本素质。连历史是什么都不知道,不追求历史真实,先有一篇宏论,然后再扒拉扒拉历史,凭空就颠覆了几代人的成果。真是大才子。我建议你直接去学形式逻辑。那东西最适合你。
对了,你知不知道人是从动物进化来的?不是上帝创造来的?理性,也是进化出来的!要理解这个,才能在历史中应用经济人的概念。
林帝:
以下是引用赵昊鲁在2005-7-22 21:21:00的发言:
还要用二手资料做学问。真可怕。
看看诺思的《经济史中的结构和变迁》的导言,作者自己就声称完全来自二手资料,而正是凭借对这些二手资料的经济分析获得了诺贝尔奖。
另外,本人在提到奴隶制度的时候只不过是复述的诺思的研究成果罢了,不信可以自己去看看诺思的著作。当然观点是否认同是你自己的事,但必须承认经济史上确实有这样的观点,而且正是凭此创新观点还获得了诺奖。
赵昊鲁:
原来你心中只有诺贝尔奖,没有真理。
诺思先生是我最推崇的经济史家。他的著作我已经反复读了两年,你所推崇的《经济史的结构与变迁》本人也精读过。封面已经软黑。所以才敢对你机械套用感到惊讶。
诺思用二手材料是因为他老人家可以辩明真伪。一般人应该先学会怎么辩明真伪。
坦率地说,根本就不相信你认真读过诺思的书(比如你对产权的理解就出现了偏差,似乎认定产权只是只排他性的私有产权)或者说根本就没有读懂(对诺思的国家理论似乎欠缺基本把握), 否则交流的交易费用不可能这么高。诺贝尔奖跟真理矛盾吗?许多东西兼听则明,有容乃大。不能别人的观点对自己冲击过大,就急于保护自己忙着攻击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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