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塔的故事

观点 · 2003-04-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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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塔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的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 远在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尔(J.S.Mill)对灯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灯塔是经济学上的一个里程碑。一提起这个诗意盎然的例子,经济学者都知道所指的是收费的困难,这种困难令灯塔成为一种非政府亲力亲为不可的服务。

远在1848年,英国经济学家米尔(J.S.Mill)对灯塔就有如下的分析—— “要使航海安全,灯塔的建造及维修就需要政府的亲力亲为。虽然海中的船只可从灯塔的指引而得益,但若要向他们收取费用,就不能办到。除非政府用强迫抽税的方法,否则灯塔就会因无私利可图,以致无人建造。”

1883年,瑟域克(H.Sidgwick)将米尔的论点加以推广—— “在好几种情况下,以市场收费来鼓励服务供应的观点是大错特错的。首要的情况就是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服务,供应者是无法向那些需要服务而又愿意付价的人收费。例如一座建在适当地点的灯塔,使船的航行得益,但却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

到了1938年,庇古(A.C.Pigou)当然也不肯放过“灯塔”。庇古是以分析私人与社会耗费(或收益)的分离而支持政府干预的首要人物。灯塔的例子正中他的下怀。庇古认为既然在技术上是难以向船只收取费用,灯塔若是私营的诺,私人的收益在边际上必定会低过灯塔对社会贡献的利益。在这情况下,政府建造灯塔是必须的。

因为以上提及的市场“失败”而支持政府干预的论调,在经济学上是重要的一课。在这里我要指出的,就是这些学者并不反对提供服务的人向服务的使用者收取费用。正相反,他们一致认为收费是符合经济原则,是理所当然的。他们也一致认为市价是一个极重要的供应指引。但在灯塔的例子中,困难就是要收钱也收不到。在黑夜中,航行的船只大可以“偷看”灯塔的指导射灯,避开礁石,然后逃之夭夭。

细想之下,我认为某些经济学者的好心肠,实在是世间少有。对那些愿意付价而逃避付价的人,这些学者竟要政府为他们增加服务。那么对那些在饭店白吃而不付账的人,经济学者是否要政府为他们大摆筵席呢?在这一个尴尬的问题上,米尔实在是要比瑟域克及庇古高明得多。米尔的主张是要政府向用灯塔的船只强迫收费,但庇古一派却是慷他人之慨,不管灯塔的费用应从何来。假若不付钱就会得到政府的供应,而政府的供应是由一般税收所支持,那么还有甚么人会在任何市场付价呢?免费的午餐又吃得了多久?

在1964年,灯塔的例子到了森穆逊(P.A.Samuelson)的手上,市场的“失败”就一分为二。以森穆逊之见,灯塔难以收费是一个问题;但就算是容易收费,他亦认为在经济原则上是不应该收费的。所以灯塔应由政府建造并不仅是因为私营会有收费的困难而已。支持第二个观点的理论是基于一个叫做“共用品”(Public Good)的概念——这概念源自兰度尔(E.R.Lindahl),1953年森穆逊以精湛的文章加以发扬。(按Public Good这名字容易令人误解,本身大有问题;中文一向译作“公共财”,是错上加错。下文将有解释)。

灯塔的服务是“共用品”的一个好例子。塔中的灯亮了,很多船只都可以一起用灯塔的指引而得益。当一条船用灯塔的时候,它一点也没有阻碍其他的船只去共用同一的灯塔——这就是“共用品”的特征。在这个情况下,灯塔既然亮了,要服务多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也就是说,要服务在“边际”的船只的费用是零。假若灯塔要收费,那就会阻吓某些船只对灯塔的自由使用,这对社会是有损害的。既然多服务一条船的费用毫无增加(额外费用是零),为社会利益计,灯塔就不该收费。但若不收费,私营的灯塔就非亏大本不可。所以灯塔或其他类似的共用品,是应由政府免费供应的。

在支持政府干预的经济理论中,“共用品”占了一个极重要的地位。且让我不厌其详地引用森穆逊本人的话,向读者再解释一次—— “在灯塔的例子中值得我们注意的,就是灯塔的经营者不能向得益的船只收取费用,这使灯塔宜于被作为一种公共事业。(森穆逊在这里用Public Good一词,误导了读者;因为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共用品”的特征),但就算是灯塔的经营者以雷达侦察的方法,成功地向每一条船收取费用,为社会利益计,要像私人物品(森穆逊用Private Good一词,再加误导)一样地以市价收费并不一定是理想的。为甚么呢?因为对社会而言,向多一条船服务的额外费用是等于零(这才是共用品Public Good的特征,跟难收费是两件事;森穆逊是“共用品”一词的始创人,他在这段文字中把这词用得太早了,以致误导;中文译为“公共财”,很可能是因这段文字引错了的)。因为这个缘故,任何船只被任何收费阻吓而不用灯塔的服务,对社会都是一个损失——虽然这收费是仅足够维持灯塔的经营费用。假若灯塔对社会是有所值的——它不一定是有所值——一个比较高深的理论可以证明这对社会有益的服务应该是免费供应的。”

我认为在支持政府干预的各种理论中,“共用品”最湛深。电视节目也是“共用品”的一个典型例子。任何一个人看电视都不妨碍其他人家看电视;让多一个人看电视的额外节目费用也是等于零。我们看私营的电视台是要付费的——看广告的时间就是费用;同样节目若没有广告是较好看。但有谁会认为私营的电视台比不上政府经营的?话虽如此,我们不能将森穆逊的理论置诸度外。森穆逊是顶尖的经济理论家,获诺贝尔奖是实至名归。有机会我会再多谈一些有关“共用品”的问题。

至于收费困难的问题,我们不妨问:“既然蜜蜂的服务及花中蜜浆的供应都是以市价成交(见如诗如画的例子),实际上灯塔究竟是怎么一回事?”这问题我将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有所交代。

198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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