掀开灰色收入的神秘盖头

书刊 · 2012-07-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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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但“灰色收入”真正走红,可能还得“归功”于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 2010年,学者王小鲁“引爆”了一个公众长期感受却难以具体化的信息。...

1998年12月10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朱胜文案审判中首次使用“灰色收入”一词,但“灰色收入”真正走红,可能还得“归功”于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

2010年,学者王小鲁“引爆”了一个公众长期感受却难以具体化的信息。他采取恩格尔系数法、分组比较法、模型分析法等分析法研究后认为,2005年全国灰色收入是2.66万亿元,是当年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1.06万亿元的24%;2008年是5.4万亿元,是官方统计居民可支配收入规模17.87万亿元的30%。而且,灰色收入的增长速度远高于正常收入增长速度。

不过,对于2008年5.4万亿元灰色收入的这个庞大数据,统计部门率先予以坚决地反驳。国家统计局网站两度载文,从调查样本、计算方法、“滚雪球法”等多个角度,对王小鲁的研究结论予以反驳。

对这几篇反驳文章,王小鲁除了从分析方法的“技术”角度逐一反驳外,还特别从资金流量表、购车、购房、出境旅游等多方面予以有力反证。如2008年,全国居民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3万亿元,而资金流量表数据却显示,住户可支配收入总额为18.2万亿元,“缺口”高达5.2万亿元;同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只有1.57万元,其中10%的最高家庭人均收入也只有4.36万元。以这样的人均收入,是如何支撑当年2万多亿元商品住宅销售的?同样是在2008年,中国私人小汽车增加560万辆,因私出国出境4013万人次……这背后的巨大成本,又怎是阳光收入所能支撑的,唯一能够给出的解释便是,社会上确实存在着庞大的灰色收入。

就灰色收入存在的危害性,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所长、中国问题专家郑永年曾撰文指出,灰色收入是中国分配机制的重要弊端,并列举了灰色收入存在的三大严重后患:首先会导致收入差异的存在,其次为权力腐败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第三则会成为各单位竞相逃税的“半合法化机制”。

不过,对于王小鲁的“灰色收入”削弱国民收入公平分配、拉大收入差距的观点,坚持“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的茅于轼并不表认同,并将灰色收入界定为“因贪污腐化、走私、贩卖(人口)、贩毒,做假冒伪劣等手段得到的收入”,同时认为导致国民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经济一体化过程中不可回避的曲折,还有智力竞争等多种复杂的原因。

那么什么是灰色收入呢?本书中,王小鲁对“灰色收入”作了两条界定:一是现实生活中有些收入,由于在制度上或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因此处在合法与非法的中间地带;二是某些怀疑为非法收入,在来源不明而不能认定其非法的情况下,也只能作为灰色收入来看待。并由此认为,灰色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围绕权力产生的贪污、渎职、寻租等腐败。

很显然,就灰色收入的定义,王小鲁与茅于轼的认识虽有重合之处,但也有所区别,最主要的就是那些打擦边球,似是而非的许多收入。到底谁的定义更趋合理,真正的标尺或在于,其定义能否更有利于隐性收入的显性化,国民收入分配实现公平化。无论如何,王小鲁让灰色收入进入了正式的经济学研究领域,掀开灰色收入的神秘盖头,想必为期不会远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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