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自治权应得到尊重

书刊 · 2010-08-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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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02日 应该承认,我们的市场体系中,自由也不太够,秩序也不太好,两方面都有欠缺 江平 我们的改革开放从哪儿开始?就是从制度开始的,而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法律开始的,...

本文来源于《新世纪》周刊 2010年第31期 出版日期2010年08月02日

应该承认,我们的市场体系中,自由也不太够,秩序也不太好,两方面都有欠缺

江平

我们的改革开放从哪儿开始?就是从制度开始的,而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从法律开始的,因为制度所表现出来的最稳定的东西是法律。但现在看来,光有制度不行,制度仍然可能随时被人为改变。同时,制度既有好有坏,法律也有善法、恶法之分。

市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两大部分,一个叫作市场权利的法律制度,一个叫作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从国家权力的角度看,这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制度。从市场权利的角度来说,国家应该是更少的干预,让市场的主体享有更多的自由。而反过来,从市场秩序的角度出发,恰恰应该有更多的国家干预。如果秩序没有国家公权力作为后盾,是不可能得到完善的。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权力不能过多地介入市场自由,公权和私权更不能结合起来牟取私利;政府不应自己更多地去管资源,政府的职能应当更多地来管秩序。这就涉及政府职能和行为的改弦更张。

政府职能如果不变革的话,市场发育就是畸形的,会产生很大的系统危险。这些年来中国市场经济法律有很大的发展,但到今天为止,我们应该承认,那就是在我们的市场体系中,自由也不太够,秩序也不太好,两方面都有欠缺。

中国现在基本上已经做到有法可依了,但更重要的是政府行政部门首先要做到有法必依。正如陆一君在书中所说的:“见诸法律和法规上面的规定,还只是一种书面形式,它们的落实还需要司(执行)法和行(行使)政系统有法必依的作为。在现实中,法律和法规的执行才是制度安排能够正常运作的根本性要素。”从这个角度来说,有法律不等于有法治。我们整个国家从法制走向法治,这是改革开放30年所需要实现的一个重大的飞跃。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法制是制度,法治是理念。法律容易通过,但是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是很艰难的。

改革开放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如何实现“两个解放”:一是把本应属于社会自治的功能、社会的权力,从国家权力中解放出来;二是从中央集权的国家权力里面,给予社会一定的自治权。所以,改革开放一个很大的变化是给社会以更多自治的地位。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讲,所谓法治,首先就是要处理好公权和私权的关系。这应该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市场经济中,私权是基础;二是市场主体的自治权应该优于公权;三是市场经济主体的合法利益应该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但现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经济生活中、证券市场中,面临的最大问题仍然是国家管得太多,一切都要国家去批准,一切都要国家去许可。这样一来,凡事一开头就形成国家权力的行使直接与私权发生接触,就很容易发生公权和私权的碰撞和冲突。

如何把国家力量的运用从首先放到最后,必须花大力气去解决。国家权力用得越多、用得最早,就越容易引起社会的冲突和矛盾,就不会有社会和谐!要解决好社会和经济生活中的问题特别是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适当地限制过早、过多地运用国家权力。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转的基础是信誉。在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中,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就是公权力背后的公信力,即政府行为背后的国家信用。如政府行政部门因擅权和滥权而透支了国家公信力,从而导致社会失去公共信用基础,这对社会的危害恐怕比一个公司失去了信用不知要大多少倍!

面对这一切,我以为任何一个国家法治的完善都和学者的角色、地位密不可分。我们要看到,法学家也好、经济学家也好、知识分子也好,还有另外一个社会历史作用——就是要基于独立精神和自由意志而仗义执言。

从这一点来说,陆一君作为体制中人,能够清醒地、独立地、长年一贯地坚持对市场发展和社会转型中的诸多问题,作超越部门、团体和利益群体的思考、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独到的见解,确实是难能可贵的,也体现了他作为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责任和历史抱负。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本文系作者为陆一著《谈股论经》所作的序,本刊有删节

《谈股论经——中国证券市场基本概念辨误》,陆一著,上海远东出版社2010年8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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