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天价薪酬是谁定的

书刊 · 2009-09-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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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世纪初的公司丑闻,当前的金融危机,公司掌权的高管都摆脱不了责任。但他们的薪酬并不比NBA大腕或好莱坞名星少。从1992年到2000年,标准普尔500指数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在扣除了通胀因素之后,从350万美元,攀升至1470万美元。...

本世纪初的公司丑闻,当前的金融危机,公司掌权的高管都摆脱不了责任。但他们的薪酬并不比NBA大腕或好莱坞名星少。从1992年到2000年,标准普尔500指数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薪酬在扣除了通胀因素之后,从350万美元,攀升至1470万美元。从1991年到2003年,大公司首席执行官的收入与普通工人的差距由140:1上升到500:1。

这么高的薪酬是如何决定的?合理还是不合理?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美国的两位公司治理结构权威卢西恩·伯切克(Lucian Bebchuk)和杰西·弗里德(Jesse Fried)在《无功受禄》一书进行了颇有创见的探讨。

市场经济中实行按贡献分配的原则。在企业中高管的薪酬应该由业绩决定。但在实践中,业绩很难准确地衡量,所以在操作层面上,高管的薪酬就在高管与董事会议价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决定。这种制度的基础被称为“公平交易理论”。根据这种理论,总体上高管的薪酬是合理的,至于个别高管的薪酬过高,那是他们个人的道德问题,与薪酬决定制度无关,也就是说,仅仅是个别苹果烂了,而不是装苹果的桶烂了。这是通行的观点。

但是,作者驳斥了这种观点。他们认为,不是个别苹果烂了,而是装苹果的桶烂了,这就是说现在的高管薪酬决定机制并没有体现出“公平交易”。

一种看似公平的机制,为什么实施的结果是企业高管天价薪酬的不公平呢?公司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即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但在股权分散的现代公司中,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并不是公司的决策略者。代表股东作出决策的是董事会,股东与董事长之间实际上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代理人就有可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而实现自已的利益。董事会成员的利益是保持自已的地位,并实现高收入。董事会与高管之间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高管受董事会委托掌控了企业管理经营的权力,就可以直接影响董事的利益。这就是作者所说的,首席执行官“对公司的资源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首席执行官们可以利用职权直接或间接为董事谋利”。这包括“提供特殊津帖或金钱利益。”首席执行官还可以影响董事会的人选(尤其是独立董事),使董事得以连任。再加上首席执行官和董事之间的“同僚之谊和团队精神”,强化了他们相互妥协的心理基础。而且,“董事偏向高管的成本很小,”股东们的干预权十分有限。这就使董事会同意向企业高管支付远远超出其业绩的天价薪酬。尽管这种高薪会引起“公愤”,但企业高管可以用各种办法来掩饰,天价薪酬就畅行无阻了。不仅在职时有高报酬,退休了仍可以高额养老金、顾问费等形式保持这种高收入。

董事会决定高管薪酬,使他们的薪酬与业绩脱节。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呢?应该说,这是一个世纪难题。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威廉·唐纳德森直到2003年还认为“现在美国有一个很大的问题,至今仍未解决,那就是如何确定高管的薪酬”。作者指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是“只有进行改革,使董事会面临一套不同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改革的方向是真正实现“因业绩而支付报酬”,方法是加强股东对董事的监管与控制,比如由股东批准股权薪酬计划。这就要让董事,尤其独立董事更依赖股东,而不是董事会,因为在美国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占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数。当然这只是方向,如何在现实中落实仍需要实践与摸索。

这本书讲的是美国的事,但在中国也有现实意义。我们的大型企业,尤其是国企,经历了从低薪到高薪的转变,有些大型企业首席执行官的收入已达千万。这显然也是一种天价高薪,不一定与业绩相符。如何决定高管的薪酬对我们更为重要。但是我们与美国的国情不同,尤其是我们的国企与美国的企业又不同,如何寻找到一种高管薪酬的决定机制也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之一。《无功受禄》是分析美国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但也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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